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5年1月9日黑政发〔1985〕4号)
农村专业户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为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加速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当前的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专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承包的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专业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有产品支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合法的经营项目、形式和规模进行干预、限制。
专业户的营业执照和其它证件,由发证单位照章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和吊销。不准对专业户进行非法罚款或非法没收其财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强行安插亲友,强行入股或入空头股分红。
四、向专业户征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准另立税目或提高税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强行向专业户派工、派物、派款和增加提留;不准截留、挪用国家提供给专业户的资金、物资和奖售品。
六、向专业户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七、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专业户的产品和向专业户销售的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准随意压等压价或变相提价。
八、凡是与专业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不能即时清结的,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信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准擅自变更或解除。违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九、经出包单位同意,专业户所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可以转包。转包时不准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条件由双方商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近专业户离田或归田。
十、专业户要求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专业户要求到集镇(不含县城关镇)落户的,需持村民委员会证明,自理口粮,有住房或经营场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发给专门的户口簿。
十一、专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规定,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保护自然资源。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准搞损害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对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申诉。受理机关要及时认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十三、对违反本决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敲诈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财物,用毒害、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的生产与经营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本决定也适用于农村经济联合体和集镇的各类专业户。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