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5〕24号1985年2月1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建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农贸商场建设的报告
去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把城乡农贸市场的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了市场建设的步伐。据统计,去年全区共新建圩亭十四万八千多平方米,是近年来投资最多,基建面积最大的一年。对方便群众购销活动,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生产的发展,市场调节范围进一步扩大,现有的农贸市场场地仍远远不能满足集市贸易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小城镇规划建设会议的精神,对进一步加快城乡农贸市场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识加快城镇贸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胡耀邦总书记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视察四川时指出:“发展专业户、小城镇,其意义不亚于责任制,这个前途是无量的,是发展社会商品、促进农民富裕的一大政策”。集市贸易是城镇形成并发展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网管理政策的放宽,集市贸易这条流通渠道在整个社会商品流通中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很多地方农贸市场场地和圩亭严重不足,每逢圩日,起圩群众就地摆卖、露天交易,日晒雨淋,市场拥挤,秩序混乱,影响购销活动,成为刻不容缓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抓紧解决好。
二、市场建设要贯彻“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期建设”的原则。各地在制订市场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到今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以及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地理位置。在规划场地面积时,要考虑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和方便交易人员的购销活动和附属服务设施的用地。五市、县城和大的建制镇,以建设永久性的综合市场为主,辅之以简易棚顶和售货亭,并相应地建设饭馆、旅馆、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在农副产品集散地还应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的集镇,可以建设钢筋水泥结构的圩亭,也可以建设砖瓦结构的圩亭,总之,要从实际出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三、要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用地。这是加快市场建设的重要条件。解决的办法是:(一)请当地政府划拨土地,或在改造旧街道时,划给建设市场用地;(二)如需要征用土地,一般不要占用高产稳产田。征地的补偿费标准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合理作价:①(注: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被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可以按照1988年1月8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三)与土地所有者联合建设,收益协商分成。
各地在规划市场场地时,不要占用公路,妨碍交通。
四、要多方筹集资金,采取国家有钱国家建与厂矿企业,群众联合建相结合的办法:(一)各级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建设;(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除费用开支外,全部用于市场建设;(三)有偿还能力的地方,各地银行要给优惠贷款建设,分期归还;(四)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年从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偿还,或者采取收益分成的办法。总之要给投资者有利,要保护他们的利益。为了更多地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市场管理和收费工作,把应该收的市场管理费及时地收起来。
五、根据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区城乡农贸市场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在“四统一”的原则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厂矿企业、群众联合建的,市场管理费收入,可以按比例分成。边远山区和远离集镇的厂矿,可以由单位或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市场,收取的市场管理贯除上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归建设者所得。对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发展第三产业,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个人集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营业用房,从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分期偿还,也可以采取使用权,产权归个人的办法。
六、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建设的体育场。把集市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纳入计划,统筹解决。国家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产权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已占用的,要限期退还,不退还的,由工商部门加倍收费,或者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新建,费用由占用单位负责。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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