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 昆明市郊县区集镇落户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
昆明市郊县区集镇落户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2日市政府以昆政发〔1985〕34号文批转)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办理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八四年第一百三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对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我市郊县区集镇落户提出以下暂行规定:
一、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落户的地区是:市属八个县管辖的集镇(含城关镇);两郊区不与城区相连的和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办事处(原公社处)。
二、不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落户的地区是:盘龙区、五华区所管辖的地区;官渡区的巫家坝办事处、联盟办事处、金马办事处、前卫办事处、福海办事处、茨坝镇;西山区的马街办事处、黑林铺办事处、东风办事处。
三、在允许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落户的地区以内,离土不离乡就地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只要集镇有住处或租有住房,可持村乡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向集镇公安派出所(未设派出所的向集镇人民政府)申请入户。迁入乡级以下集镇的,由派出所或县辖区(办事处)政府批准后,发给自理口粮《准迁证》,到原住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可凭“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凡迁入区级集镇或县城关镇的,需由入户地派出所或县辖区(办事处)政府报县、区公安局批准,并由县区公安局发给自理口粮《准迁证》后,方能办理迁落户口手续。要求“农转非”进入集镇、城市投靠亲属生活的,应按“农转非”规定办理手续,即先取得迁入地的“农转非”《准迁证》,原住地公安机关方可办理迁出手续。为了使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保持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其留居农村的家属不得歧视;对到集镇落户的,要事先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不得撂荒;一旦因故返乡的应准予迁回落户,并分给责任田地。
四、凡属外省、本省其他地州市县农民要求进入本市允许自理口粮落户地区落户,或本市农民要求跨县区进入允许自理口粮落户地区落户的,均应持原居住地派出所或县辖区级以上的证明,以及工商部门、用工单位证明,向入户地的派出所或县辖区(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入户地县区公安局批准,发给自理口粮《准迁证》后,方能办理迁落户口手续。对外省,本省专州县要求自理口粮到我市落户的,应从严掌握。
五、自理口粮落户后,人口的出生、死亡,户口的迁动、变更及更正等,均按集镇非农业户口的登记制度办理,年终统计也按非农业人口统计。对农民到集镇落户后新生的小孩,仍按自理口粮户管理;由集镇迁往农村以及同等集镇之间的互相迁移,可不再办理申报手续。
六、基层户口管理机关对“自理口粮户”要另册管理。并在其户口证件上加盖“自理口粮”的戳记,以免造成混乱。
七、对进入不准落自理口粮户地区,或本人不要求落自理口粮户而进行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一律作为外来人口,按市公安局一九八二年《关于加强对外地来昆进行工(商)付业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八、凡按规定办理了自理口粮落户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视为本乡镇人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保护其正当权益。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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