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
(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干部任免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免权限
1、下列工作人员,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
2、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不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局局长,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厅、局副厅长、副局长,各委、厅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局长、主任,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3、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免:
本部门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副局长、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4、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任免:
行政公署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5、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6、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7、下列工作人员,由县长、县级市市长、省辖市各区区长提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8、下列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免: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区区长、副区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9、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内设机构的科长、副科长,股长、副股长,以及相当于上列职务人员的任免权限,由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
二、任免程序
1、省人民政府和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任免或提请任免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呈批、任免手续。
2、经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省长、厅(局)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签署的《任命书》。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暂不发《任命书》。
3、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工作。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先行到职的,须经任命机关认可,免除职务亦按此原则办理。
4、各地、各部门呈报和任命所属机构的正职,应先免除该机构前任正职;同时呈报和任命两个以上的副职,应注明排列顺序;呈报和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应注明新设机构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由所在机关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6、各地、各部门任免工作人员,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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