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1993年3月16日豫政文〔1993〕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对行政规章和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决定废止三十七个文件,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九个文件进行修订。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部分废止的文件内容予以公布,望各地、各部门停止执行。对于决定修订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重新制定。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4年6月12日发布)
(二)《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通知》(省政府1984年9月19日发布)
(三)《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4月23日发布)
(四)《河南省外事工作条例》(省政府规章,1985年12月30日发布)
(五)《河南省〈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
(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1986年12月3日发布)
(七)《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规章,1987年7月28日发布)
(八)《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88号,省政府1988年1月1日发布)
(九)《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地方性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8〕7号,省政府1988年4月7日发布)
(十)《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的通知》(豫政〔1988〕10号,省政府1988年2月29日发布)
(十一)《关于加强我省化肥、农药生产和经销管理问题的通知》(豫政〔1988〕26号,省政府1988年4月19日发布)
(十二)《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管理细则》(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批准,省计经委1988年4月21日发布)
(十三)《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8年5月27日发布)
(十四)《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83号,省政府1988年9月17日发布)
(十五)《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几种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安排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104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布)
(十六)《关于发布〈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规章,1988年12月3日发布)
(十七)《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豫政〔1988〕122号,省政府1988年12月26日发布)
(十八)《转发省总工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对物价监督工作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月20日发布)
(十九)《批转省商管委〈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石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9月29日发布)
(二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批发扣税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88〕56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1月14日发布)
(二十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肥调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9〕37号,省政府1989年4月22日发布)
(二十二)《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发挥国营商业主导作用搞好城市副食品供应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9〕22号,省政府1989年3月22日发布)
(二十三)《关于农业技术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经销问题的通知》(豫政〔1989〕39号,省政府1989年4月24日发布)
(二十四)《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41号,省政府1989年5月2日发布)
(二十五)《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03号,省政府1989年8月10日发布)
(二十六)《河南省化肥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1989年8月14日发布)
(二十七)《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23号,省政府1990年3月13日发布)
(二十八)《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省政府1990年10月15日发布)
(二十九)《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搞活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1〕22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5月23日发布)
(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35号,省政府1991年4月17日发布)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46号,省政府1991年5月9日发布)
(三十二)《转发省体改委关于物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1〕8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2月4日发布)
(三十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考核评审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5号,省政府1991年1月16日发布)
(三十四)《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联运市场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61号,省政府1991年6月6日发布)
(三十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糖经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06号,省政府1991年12月26日发布)
(三十六)《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搞好企业定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1月22日发布)
(三十七)《批转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14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3月24日发布)
二、决定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
(一)《河南省〈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 三条、第 十三条、第 二十条第二款、第 二十二条。
(二)《关于批转省计经委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1988〕82号,省政府1988年9月14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下放管理权限》一章,保留该文件第一章和第三章。
(三)《河南省〈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规章,1988年12月22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四)《关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通知》(豫政〔1989〕128号,省政府1989年12月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中“大中型企业要有科研所,小企业应有一定科技人员组成的科研组”的内容,废止该文件中“今后对企业的一切考核,包括企业管理升档、升级、评先、评优等,都要将科技进步列为主要考核内容”的规定。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省政府1989年6月2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一项中限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所有内容、第五项中控制企业计划外用工的所有内容。
(六)《批转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试点等六项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14号,省政府1988年3月16日发布),废止该文件中《关于放开经营试点的意见》的全部内容,按《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七)《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见报告的通知》(豫政〔1990〕61号,省政府1990年5月29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八项《建立省企业技术进步考核表彰制度,开展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活动》的全部内容。
(八)《批转省目标管理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体系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13号,省政府1990年2月11日发布),废止该文件附件(2),即《省直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体系》的全部内容。
(九)《关于设立各类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豫政〔1991〕14号,省政府1991年2月27日发布),该文件涉及的公司,除金融、外贸、保安、医疗等行业的公司要按该文件继续执行外,其他内容一律废止。
(十)《关于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9号,省政府1991年3月19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四部分,按我省现行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加快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豫政〔1992〕8号,省政府1992年1月1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九部分中有关批发代扣税的所有内容。
(十二)《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11号,省政府1992年3月18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三部分的第二项、第七部分中有关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所有内容,按《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2〕16号,省政府1992年3月5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二部分中关于发展“省级队”、“市级队”、“县级队”并实行全过程管理的所有内容。
(十四)《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扩大郑州、洛阳两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6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1月27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的第一项。
(十五)《批转省科协等单位关于河南省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会兴办科技实体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1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4月9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第一项中关于兴办科技经济实体要经省科委批准的内容。
三、决定修订的文件目录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规定》(省政府规章,1984年12月14日发布) 由省计经委负责
(二)《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11月9日发布) 由省劳动厅负责
(三)《关于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2月26日发布) 由省计经委负责
(四)《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 由省劳动厅负责
(五)《关于加强我省铝土和耐火粘土矿产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省政府1990年9月14日发布) 由省冶金厅负责
(六)《关于加强焦炭生产、市场管理和供应工作的通知》(省政府1990年2月16日发布) 由省冶金厅负责
(七)《河南省〈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1991年1月17日发布) 由省劳动厅负责
(八)《关于认真进行我省地方铝(粘)土矿山整顿和加强矿产品管理的通知》(省政府1991年3月23日发布) 由省冶金厅负责
(九)《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规章,1991年5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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