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985年5月5日穗府办〔1985〕70号)
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精神转知所属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五日
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整顿我市目前存在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混乱的状况,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和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费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1985]1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情况。如不重新调整收费,必将影响对在托幼儿的管教质量和“入托难”问题的根本改善。因此,我们重新制定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膳费”三项,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班另按学期收学费。各项收费标准参照附表。各类园(所)不得随意另立收费项目和增加收费标准。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单位和家长对托幼费用的分担办法:
1.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的学费和保育费,全部由家长行负担(不含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
2.凡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其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3.非“三免”的独生子女进入民办园(所)或外单位的园(所),其保育费应由父母本身及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由三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凡独生子女进入父母所在单位的其中一方托幼园(所),无论其劳保供养关系在那一方,或有否办理“三免”,都应视作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本单位自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自定,不受此文限制。
四、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托幼园(所)较远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可送子女到附近的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实行。以前有关幼儿入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如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
附件:《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广州市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 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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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园 (所)│全 日 制 │ 寄 宿 制 │ 备 │
│ │ ├────────────┼────────────┤ │
│ │ │(每 月) │ (每 月) │ │
│龄│ ├───────┬──┬─┼───────┬──┬─┤ │
│ │ │ 保 育 费 │杂费│合│保 育 费 │杂费│合│ │
│ │ ├──┬──┬─┤ │ ├──┬──┬─┤ │ │ │
│组│类 型 │家长│单位│小│家长│ │家长│单位│小│家长│ │ 注 │
│ │ │自负│报销│计│自负│计│自负│报销│计│自负│计│ │
├─┼─────┼──┼──┼─┼──┼─┼──┼──┼─┼──┼─┼──┤
│三│ │六 │ │六│ 三 │九│十 │ │十│ 五 │十│每学│
│ │公 立 园 │ │/ │ │ │ │ │/ │ │ │五│期学│
│岁│ │元 │ │元│ 元 │元│元 │ │元│ 元 │元│费六│
│ │ │ │ │ │ │ │ │ │ │ │ │元 │
│以├─────┼──┼──┼─┼──┼─┼──┼──┼─┼──┼─┼──┤
│ │民办园(所)│五 │ 十 │十│ 三 │十│ 七 │ 十 │二│ 五 │二│ │
│上│及机关、厂│ │ │五│ │八│ │ 四 │十│ │十│ / │
│ │企园(所) │元 │ 元 │元│ 元 │元│ 元 │ 元 │一│ 元 │六│ │
│ │对外开放 │ │ │ │ │ │ │ │元│ │元│ │
├─┼─────┼──┼──┼─┼──┼─┼──┼──┼─┼──┼─┼──┤
│二│公 立 │六 │ 十 │十│ 三 │二│ 八 │ 十 │二│ 五 │二│ │
│ │ │ │ 二 │八│ │十│ │ 六 │十│ │十│ / │
│至│ │元 │ 元 │元│ 元 │一│ 元 │ 元 │四│ 元 │六│ │
│ │园(所) │ │ │ │ │元│ │ │元│ │元│ │
│三├─────┼──┼──┼─┼──┼─┼──┼──┼─┼──┼─┼──┤
│ │民办园(所)│ 六 │ 十 │十│ 三 │二│ 八 │ 十 │二│ 五 │二│ │
│岁│及机关、厂│ │ 二 │八│ │十│ │ 六 │十│ │十│ / │
│ │企园(所) │ 元 │ 元 │元│ 元 │一│ 元 │ 元 │四│ 元 │九│ │
│ │对外开放 │ │ │ │ │元│ │ │元│ │元│ │
├─┼─────┼──┼──┼─┼──┼─┼──┼──┼─┼──┼─┼──┤
│ │公 立 │ 七 │ 十 │二│ 三 │二│ │ │ │ │ │ │
│二│ │ │ 四 │十│ │十│ / │ / │/│ / │/│ / │
│ │园(所) │ 元 │ 元 │一│ 元 │四│ │ │ │ │ │ │
│岁│ │ │ │元│ │元│ │ │ │ │ │ │
│ ├─────┼──┼──┼─┼──┼─┼──┼──┼─┼──┼─┼──┤
│以│民办园(所)│ 七 │ 十 │二│ 三 │二│ │ │ │ │ │ │
│ │及机关、厂│ │ 四 │十│ │十│ / │ / │/│ / │/│ / │
│下│企园(所) │ 元 │ 元 │一│ 元 │四│ │ │ │ │ │ │
│ │对外开放 │ │ │元│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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