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7日川府发〔1985〕73号)
《国务院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即国发〔1985〕8号文件)已翻印发至县,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行政区划特别是乡一级的行政区划,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和建国后的多次调整,已趋于稳定并多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习惯。因此,应注意保持稳定,不要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提出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经批准以后,方能变更。
二、下列变更,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同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1.区公所管辖范围的调整及驻地迁移;
2.乡的设立、撤销、更名,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委托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的各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
三、村、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以及管辖范围的变更,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区划变更的报批手续及注意事项,按省民政厅的规定办理。
五、我省过去所变更行政区划的规定,凡与国发〔1985〕8号文件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国发〔198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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