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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85]72号
  • 【发布日期】1985-06-28
  • 【生效日期】198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的规定

(穗府(1985)72号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创建文明城市,必须革除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的陋习,实施以下规定:

一、凡干部、职工、居民以及进城的农民、游客,一律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蔗渣、纸屑、烟头等杂物。违者,除责令其立刻就地擦净或拣回外,并罚款二元。

二、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设立卫生监督岗,配备监督人员,采取专业队伍(退休工人、环卫人员等组成)和群众相结合的执罚办法,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机关、学校、商店和人民团体,有权按《规定》在所辖地段监督管理和执罚。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并罚款十元。

三、本规定由广州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会同各级五讲四美热爱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对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拒不缴纳罚款者,则扣留证件由其单位督促交款;辱骂、殴打检举人员或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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