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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 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5]56号
  • 【发布日期】1985-07-04
  • 【生效日期】1985-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 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
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
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7月4日闽政〔1985〕56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确定各地的粮食合同订购数量中,均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农业税按新的计税价格调整后,任务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具体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所交纳的粮食,仍由粮食部门接收。
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或应征的公粮超过粮食定购数量的部分,农业税可按“比例价”折征代金,一般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或其他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代征。财政部门应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由财政厅和粮食厅商定。

二、农业税改按新的计税价格,从今年起执行。各地对已按原统购价征收的农业税款,应改按新的计税价格补回差价款。

三、农业税改按新的计税价格征收后,省将调整各地的农业税收入任务,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具体由财政厅办理。
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格计算征收后,今年的征收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实征收力量,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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