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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 1985 100号
  • 【发布日期】1985-07-23
  • 【生效日期】1985-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冀政 1985 100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改革科技拨款制度, 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保证科技计划 的实施,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省、地、市、县都要重视和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科技投资的额 度。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由各级科委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按照科技经费拨款 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在 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中的额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据此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各级 科技发展计划。

二、省、地、市、县要逐步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要广开经费来源,鼓励各 部门、企业、社会集团和个人向科学技术投资。同时,要加强核算,管好用好科技 经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三、省、地、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都要实行合同制,逐步扩大有偿范围和提 高有偿比例。开发性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项目,科研投资要部 分或全部偿还,并要在合同中明确偿还比例和期限。部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以 取得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研究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的办法。

各级科技计划中有偿使用的经费,委托银行拨款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期回收应 偿还的资金。回收的经费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四、重点科研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要逐步实行公开招 标的办法,确定承担研究单位和接产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任务分工、技术指 标、经济效益、完成期限、经费使用和成果归属等。科研单位与企业共同作为研究 单位的,科研经费一般下达到企业,并按合同规定由企业付给科研单位应得的科研 经费和报酬。

五、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性研究的研究所,实行技术合同制,逐步做到经济自立。 通过承包国家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研究、转让技术成果、合资开发、同企业联管、 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其事 业费要逐步减少,一般在三年内做到基本自给,至多不超过五年。

农业科研单位,应用基础研究单位,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 害防治、环境科学等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 技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研究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制,创收不上缴,亏损不补贴。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由事业 费开支。

六、实行技术合同制的研究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主要作为科技发展基金,改 善科研单位的研究条件。基金使用暂按冀科机字〖1984〗009号文件执行。

七、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的渠道解决。“七五”期间可适当增加投资额,着重建设和装备部分重点研究所以及 从事科技服务、技术基础工作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计划部门每年要划拨给同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定额度的地方外汇,重点 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先进技术的样机、样品和样本,开展地外科技交流活动等。

九、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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