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
(1985年8月6日皖政〔1985〕76号)
为了坚决刹住乱涨价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根据国务院[1985]36、75号等有关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物价管理,禁止越权行事
在价格改革中必须做到令必行、禁必止,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不得越权调价或定价。凡越级自行变动价格的要坚决纠正。为了保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需要调整或放开的,应商得省物价局的同意。
二、日用工业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日用工业品价格,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决稳住。凡国家定价的工业消费品,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临时价格、一次性价格)。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变动。产地工商企业不准提高出厂、调拨价格或缩小调拨扣率,销地不得抬价出售。有些工厂企业计划外组织原材料生产的国家管理的紧俏工业品,因成本较高执行原出厂价有困难的,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可以工商联营,可以委托商业批发单位代销,也可以不高于批发价售给零售企业。各类商业经营单位采购的各种生活消费品中的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家用电冰箱和双缸洗衣机、呢绒、纯棉布及制品、食糖、普通火柴、洗衣粉、肥皂、煤油、机制纸、食盐、卷烟、名优酒等,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从外省计划外自行采购的其它紧俏日用工业品,一般也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个别品种确有困难,可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但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
对轻工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供销社在农村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供销社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经营的商品价格,要按城市国营商业的订价办法执行。
三、工业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部分要管严,市场调节部分要放开搞活
国家和省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有专项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违反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
按规定允许企业留成自销的产品(包括超产的),如钢材、生铁、煤炭、木树、水泥、纯碱、有色金属、汽车等都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明码标价,自由协商成交。省、市、县都要在今年内抓紧成立生产资料交易中心,一切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都要通过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成交。
严禁转手加价倒卖紧缺生产资料计划指标、供货合同及提货凭证。生产企业之间,物资经销部门之间,为了生产和供应需要,经计划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将多余的物资(包括不对路物资),按照国家定价或经双方同意按照对等原则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换,调剂余缺。确需出卖的只能按原价或按保本原则作价,不得从中牟取利润。
物资经销部门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要本着为生产企业服务的精神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按规定的物资作价办法作价,凡自行将平价转议价销售的,平议价差额由物价部门收缴财政,不作企业留成。
四、继续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按国务院[1984]67号、[1985]36号和省政府[84]2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不得擅自提价。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与外单位搞协作,但直接销售给农民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五、加强对农副产品的物价管理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应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对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中的重要副食品、工业原料、紧俏出口商品,要规定指导性价格。要防止鲜活副食品乱涨价。采购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准抬价抢购紧缺的农副产品。也不准压价收购,抬价销售。
六、各种非商品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医疗、邮电、文化、教育、交通、水电、房租、旅馆(包括宾馆、招待所)和其它与人民生活关系较密切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饮食业的价格,要按照规定的毛利率执行。
七、加强物价监督检查
当前出现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有不少是属于经营思想不正,党风不正的表现,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情况,积极推广“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依靠企业内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
物价检查要经常化。为了配合价格改革出台,要求国庆节前,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管理、银行、财政、审计、计量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开展一次大规模的物价检查,检查的主要商品品种目前暂定为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民用煤和重要副食品、糕点、冷饮、烟、酒以及钢材、生铁、原煤、焦炭、木材、水泥、有色金属、废钢铁、汽车、尿素、石油、呢绒、毛料、彩色、名牌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摩托车等重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各种非商品收费等。在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等案件时,要实事求是,掌握政策,奖罚分明。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严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对那些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由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者或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事实确凿,久拖不决的案件,要迅速结案。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包庇袒护、阻扰处理违纪行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地组织检查和处理的情况,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材料报省物价局。
八、进一步强化物价管理和检查机构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凡物价机构已撤并的应迅速予以恢复;干部编制未配齐的要抓紧选调;工商企业都要在编制范围内建立相应的物价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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