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 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
广州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
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
(1985年10月28日穗府〔1985〕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奖金、补贴问题的通知》(粤府〔198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水电费补贴,仍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3〕39号文执行。
二、清凉饮料费补贴,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份起按每人每月发给一元的标准执行(包括不参加工资制订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广州地区清凉饮料标准的通知》(财行〔1985〕158号、穗劳发字〔1985〕第046号)中的第二条,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清凉饮料费的标准停止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奖金、补贴问题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和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奖金、补贴发放范围、额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行政机关(包括政法系统)、党派和人民团体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按照现行“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二)文教、卫生、科技、工交、商业、社会福利和农林水等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其增资资金在业务收入中解决,财政不予拨补;没有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解决增资资金的单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其增资人员、增资额度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后,给予拨补。
(三)对全部负担教师增加工资经费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的原则,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各级财政必须统筹安排好教师增发工资的支出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保证新增工资的发放。
(四)关于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现行的供给渠道办理。财政困难较大的地方,由省财政根据公办教师人平增加工资数一半的额度酌量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在机构改革中由原来行政单位改为企业主管公司,经批准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其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经费来源,按原来的供给渠道不变,财政不予拨补。
(六)对于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补贴十七元的资金来源,仍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和资金供给渠道予以解决。财政有困难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省财政厅下达。
二、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奖金、补贴的发放范围、额度和发放原则,除中央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各项专业性补(津)贴可以继续按原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发给外,其他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奖金、补贴的发放范围和额度:清凉饮料费每人每月一元;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二元;电费补贴每户每月十五度;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二十元(另有五元已列入工资基数);洗理费每人每月五元。此外,除目前已按城镇居民发给的猪肉补贴外,可以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份起另发给干部、职工(包括大专、中专、技校和中小学教工)和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肉菜差价补贴三元。
上述补贴中的清凉饮料费、粮食差价补贴和电费补贴的额度,为全省统一规定的发放标准;增收节支奖、洗理费和肉菜差价补贴的额度,为全省统一规定的最高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应在额度以内根据财政和经费情况酌量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少发,任何单位不论资金状况如何,都不得超过。
以上经费来源,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自行统筹安排解决。凡不属于上述六项内容的一切补贴、奖金,在工资改革后,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除增收节支奖不发给外,其余五项,可与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一视同仁。省对离休人员规定的其他补贴,保持不变。
三、中央各部门驻粤单位和住粤部队,是否执行上述办法,由其请示上级决定。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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