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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1-15
  • 【生效日期】1985-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1985年11月15日皖政〔1985〕119号)

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城乡个体劳动者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不得借故拖延。

三、凡经批准设立并划定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门面、亭、棚、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拆毁。因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拆迁的,应视情给以合理补偿。

四、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货源和原辅材料,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安排,个体工商业户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找货源,多渠道进货。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五、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及时办理税收登记,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准擅自增加税目和重复征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许强行入股,或非法提成。个体工商业户对一切违反规定的收费、摊派、强行赞助等行为,有权拒付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有证经营和正当经营。

八、对侵犯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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