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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1-07
  • 【生效日期】1986-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实行对外开放,更多地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关键是增加出口,创造更多的外汇。广州市作为我国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更应以外经、外贸为导向,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向外向型经济结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鼓励出口的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合理调整外贸收购产品的价格。外贸收购价格原则上与内销价格一样,实行同级同价,优质优价。特殊情况的,可高于或低于内销价格。外贸收购价格的管理,原则上凡国家定价的,要经物价部门批准才能变动;其它的产品收购价可实行交货企业和收购企业协商定价,双方有争议解决不了的,由市物价局仲裁。

二、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双方经过努力,生产企业交售的出口产品所得利润仍低于内销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按不低于上年的留利水平给予适当照顾。

三、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机电产品出口采取净创汇留成办法,净创汇部分留广州市百分之五十。这部分外汇中,提供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分成百分之六十,外贸企业分成百分之二十,市本级留百分之十八,区、局留百分之二。其他出口产品外汇留成暂按穗府[1985]115号文《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要简化外汇留成的计留办法。此事由市外汇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办法。
企业的外汇留成,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留成外汇的使用(包括调剂),主要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及生产上急需的零配件等。

四、对生产机电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某些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服务的企业,市优先安排国家贴息贷款。贴息贷款资金按批准的项目核拨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对生产出口产品超过本厂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厂或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市优先安排扩权外汇、市的留成外汇进行技术改造;享受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出国推销商品的优先权;优先安排电力、燃料和其他出口生产原材料。

六、用于出口生产的技术改造贷款归还办法,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税前还贷,还款时允许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集体工业企业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还贷款本息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企业自有资金归还。使用外汇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先还外汇贷款,后分成的办法。

七、对开发出口新产品、新品种(包括新包装装璜)并已在出口方面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申报,经市科委、经委、外经贸委、农委、外贸局(由外经贸委牵头)共同评定后,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奖励,一年一评。

八、机电出口产品的奖励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对交售换汇率高、国际市场需要、有发展前途的轻纺产品的生产企业,按市下达一九八六年交售出口产品计划,每创汇一美元,给生产企业奖励人民币三分。超计划出口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对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可再按每创汇一百万美元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的比例提取奖金。提取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生产出口产品有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的产品范围,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经委审定。

九、考核办法。对出口生产企业,要考核出口创汇额(或换汇额)、换汇成本及合同履约率三项指标,完成好的,才可享受上述优惠和奖励办法。完成不好的,则取消优惠和扣减原来的奖励比例。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先在机电、轻工、二轻、纺织、化工、橡胶、医药系统中试行半年,待取得经验后,下半年再全面铺开。市各管理部门按此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今后国家如有更优惠的办法,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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