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安排意见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及时安排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展较快,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和肯定。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还很不到位,对行政许可法的内容、清理的政策界限、制度建设的要求没有完全掌握,工作进展缓慢。为保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准备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继续组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培训班,聘请专家给领导干部讲授行政许可法。省政府今年在省行政学院举办行政许可法研讨学习班,对分管法制工作的市长、县(市、区)长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二)抓好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关于培训工作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对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普遍培训一遍。培训结束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培训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再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三)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省行政学院在对公务员的日常培训教学中,要把行政许可法列为主要课程之一。(四)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重点是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计划。今年7月1日前,要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特别是相对人用来维权的条款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让全社会充分了解这部法律,共同参与这部法律的实施。(五)7月1日前,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座谈会,请有关领导同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
二、切实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在省政府法制办对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作出有效性鉴定的基础上,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进行核定。省审改办于3月中旬前提出取消、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要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并对外公布;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从7月1日起必须停止执行。同时,搞好与国务院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工作。(七)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要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的,要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改为由自己实施。清理后保留、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从7月1日起,未经公布的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都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八)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保留、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实施主体需要修改的,要列入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不一致的,由制发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公布。
以上三项清理工作要在5月底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如期完成任务。
三、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的步伐
(九)凡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在7月1日前建立以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1、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建立公开制度,将办理各种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以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统一受理窗口公示。
3、建立健全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依法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期限。4、建立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明确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便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5、建立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6、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对被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解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7、根据《河北省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根据业务特点,有关部门要在7月1日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1、招标、拍卖制度。对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配置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要依法完善招标、拍卖的具体程序和规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考试、考核制度。凡是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依法应当举行考试或者考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考试、考核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检验、检测、检疫制度。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检疫的具体工作程序,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登记制度。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赋有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予以登记。(十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以下制度。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省法制办要抓紧研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实施这项制度的意见。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办理制度,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建立审批大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四、转变职能,弥补取消行政许可后的管理真空
(十二)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四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行政许可取消后,对于需要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做好移交工作。同时,要积极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使其能够有效地承担起政府部门转移出的管理职能。(十三)抓紧研究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问题。要加强事后监督力度,决不能因为取消行政许可就放弃监管或者削弱监管,出现管理真空。要创新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把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管理与事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十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十五)各地、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环节,制定相应的制约监督措施和办法。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措施和办法要在5月31日前报省审改办和省法制办备案。
(十六)3月份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和行政许可规定、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为迎接国务院第二季度组织的专项检查作准备。
(十七)各级监察部门通过行政监察手段,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监察。
(十八)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加强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加强本地、本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机制
(二十)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融入政府各项工作之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二十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的测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7月1日前,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认真审核,并予以安排。从明年开始要正式列入行政机关预算。(二十二)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涉及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的,由省编委办提出处理意见。(二十三)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主动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总结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