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1-21
  • 【生效日期】1986-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滩涂、山、水、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区内土地的地形地貌。
对于开发区内的文物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