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1986年4月20日桂政发〔1986〕50号)
为了更好地安排全区广大职工的生活,调动各族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引进人才,搞好我区四化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份起实行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包括民办教师、离退休职工及按月领取40%工资的退职人员以及带薪进修学习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费十元。发放方法是:五月发工资时发四、五月的补贴,以后随每月发工资时发放,不准提前,也不能集中一次发放。
二、经费来源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的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单位预算外可使用的资金或当年预算调剂解决。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从收入中开支。对有困难的中小学校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企业单位可以摊入成本费用。企业的调节税率和留成比例均不变。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对资金使用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努力搞好生产、增收节支,并认真做好“小钱柜”清理工作,按政策收回资金,以保证此项开支。
三、经费列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补贴,按国家预算科目列“补助工资”目。
四、各级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名目自行制定的各种补贴一律同时废止。否则按违纪论处。
五、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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