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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黄果树 等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6]49号
  • 【发布日期】1986-06-14
  • 【生效日期】1986-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黄果树 等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黄果树
等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

(1986年6月14日黔府〔1986〕49号)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它制约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公路运输,在我省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我省“七五”期间重点公路工程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精神,现就修建贵阳_黄果树、贵州盘县_广西百色(贵州境)、贵州大方_四川纳溪(贵州境)、贵阳市西南环线、贵州习水_四川合江(贵州境)、贵州从江_广西三江(贵州境)、安顺_织金、贵阳_平坝马场(经花溪、磊庄)公路、从江大桥和遵义茅草铺、都匀、息烽铁公立交桥等十个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分为三个等级:贵阳市为一等;遵义、安顺、都匀、凯里、六盘水市为二等;县为三等。每亩土地分别按照下列等级标准予以补偿:
(一)一等:菜地(熟地)三千元,稻田二千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一千一百元,林地一百二十元,牧草地五十元;
(二)二等:菜地(熟地)二千五百元,稻田一千八百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一千元,林地一百一十元,牧草地四十五元;
(三)三等:菜地(熟地)二千元,稻田一千六百元,一般土地(旱地、园地)九百元,林地一百元,牧草地四十元。
各地、州、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在百分之二十幅度内作下浮调整。
征用鱼塘、宅基地,根据收益情况适当补偿。但不得超过菜地(熟地)的补偿标准。

二、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在现路界以下内的,一律不予补偿;无收益的荒山、荒地及成材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刚栽种的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成长期内按季产值的一倍补偿;成熟期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四、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留地,下同)内集体或个人的房屋,根据面积、结构及新旧程度,按每平方米二十至五十元的标准补偿,其中属县以上城区的房屋,补偿额可提高百分之十至三十。畜圈、厕所等按每平方米三至八元补偿。围墙按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补偿。
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五、公路建设用国有荒山、荒地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无偿划拨。

六、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屋、电力、电讯、水利等一切设施不予补偿,由其隶属单位自行拆迁处理。拆迁需另行征用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有关条文执行。

七、为保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林木、农作物,都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拆迁或清除,如借故拖延,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施工,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及施工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妥善安置好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所需征地、青苗、拆迁补偿经费由省指办公室划拨地、州、市指挥部统一负责,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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