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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 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6]综号
  • 【发布日期】1986-07-01
  • 【生效日期】198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 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
联办企业有关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日厦府〔1986〕综号)

为扩大厦门与国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技术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增加出口创汇,现就有关内联企业投资形式和利润分配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除以资金(含原材料和先进设备)直接投资外,还可用先进技术或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作价入股投资,联合兴办生产性企业。

二、以紧缺原材料或先进设备作价入股,经内联双方协商,可按高于国家现行调拨价计算(除中央和省有特殊规定者外),作为参加联合兴办企业的投资。

三、各地区、各部门以先进技术或以优质名牌产品的商标进行投资,可视其推广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作价入股,作为联合企业一方的投资。

四、内联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各方投资比例分成。经双方协商,允许外地一方分利高于实际投资比例。

五、内地企业用自有资金到特区举办外向型工业项目,在特区基建投资规模外另算。

六、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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