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 严格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
严格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8月22日)
省气象局《关于严格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保持良好的气象观测环境是获得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气象观测环境的工作认真抓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各种破坏观测环境的做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查明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观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要按照规定,限期改善。因观测环境无法改善,非迁移台站不可的,可帮助选好新址,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保证气象观测工作的持续进行。
关于严格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报告我省各地现有气象台站一百零五个,担负着监测天气变化的任务。通过准确的气象观测,获得可靠的资料,这是气象部门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基础工作。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就必须保障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和其周围必须空旷平坦,无障碍物,维持一个良好的气象观测环境。对此,国务院、省政府都很重视,发了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对保护观测环境起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基建单位,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和农户,不听气象部门劝阻,在气象站周围强行建设房舍和工程设施,种植树木,使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省已有十个气象站因环境严重恶化,不能继续进行气象观测,被迫迁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多万元。还有十四个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正在恶化,如果任其继续发展下去,其观测场势必也要搬迁,不但将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二百六十多万元的损失,而且还要严重影响我省气象事业的发展,妨碍同国际气象组织正常交换资料,有损我省气象工作的声誉。为了坚决制止这种错误做法,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再提出如下意见:
一、气象设施是国家经济建设成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在各地设立的气象台站及其观测场,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二、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各种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和《基准气候站观测保护规定》,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边缘以外的二百米以内,国家基本发报站四周边缘以外的五百米以内,国家基准气候站四周边缘以外的一千米以内,禁止建设对气象观测结果有影响的工程设施;在各类气象台站观测场四周边缘以外的一百米以内,不得修建水库、池塘、渠道,不得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和栽植树木;十米以内不准种植高出观测围栏的高秆作物,以保持良好的气象观测环境。
三、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房舍、水库、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建设或植树造林,除应严格改造基建程序外,应事先征得气象部门的同意。在此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单位和农民群众进行生产和建设,亦应遵守上述规定,并同气象台站签订合同,由县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四、已经建立的气象台站不可轻易迁移。如果属于按照当地总体建设规划,必须兴建的重要建设项目,确实又不能避开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提前一年通知气象台站,并负责按照气象观测技术要求为气象台站建设新站。一年时间内要保持新旧观测场地的对比观测,旧观测场周围障碍物仍必须严格控制。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气象台站观测场的环境状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属于违章的设施,能清除的限期清除,无法清除的,要限期改善。对于破坏气象观测环境的单位和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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