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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01
  • 【生效日期】198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9月1日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树种子苗木良种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品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果树种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梨、葡萄、桃等果树及其砧木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果树种苗工作(现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区仍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积极推行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淘汰低劣品种。
逐步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殖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保持良种的优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广的果树良种(包括砧木),须经省级果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认可和批准的,不得随意推广。

第六条 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果树品种资源搜集、保存、开发利用和良种的选育工作。不断提供适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种品系(包括砧木)。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报经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证样式,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八条 果树种苗出圃前,须经当地农(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和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无证的,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不予承运。

第九条 凡需从省外、国外引进果树种苗的,必须报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实施检疫。
向国外提供果树品种资源和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对果树种苗的理论研究、育苗技术、新品种选育、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提纯复壮、试验示范、繁殖推广、苗木规格质量检查、病虫检疫和防治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林)业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侦察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按《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果树种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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