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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9-13
  • 【生效日期】198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精神,修改和补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二、职工违纪后,企业应认真核实违纪事实,耐心进行思想教育,积极鼓励其改正错误,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

三、辞退违纪职工,企业要认真填写“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经厂长批准后,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本人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四、被辞退的职工系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或原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五、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应接受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服从就业介绍,也可自谋职业。

六、《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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