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29日厦府〔1986〕综4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水利设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我市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对特区建设和居民生活用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有的水利工程因自然老化和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灌溉面积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河道行洪能力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改革现有水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利管理的专、群机构和队伍,完善水利设施和用水的统一管理制度,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水利电力工作。要建立、健全水利管理机构,充实专、群管水队伍。所有乡(镇)都必须建立水利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站),负责全乡的水利电力管理工作,乡站受乡政府和县(区)水电局领导。凡有水利电力工程设施的村,应配备相应的管水员,所有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都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做好枢纽工程和干渠的维修管理工作,对一般的村管水利工程可实行家庭承包的办法。
二、乡站的人员配备和经费管理
已建立和将建立的乡站,根据所辖工程多少、灌溉面积大小分别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至7人,乡站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从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的原有的水利管理人员中进行培训考核,择优选配。乡站经费来源,主要靠水、电费收入的提成、综合经营管理的收入和水利工程修、建补助经费提取5%的管理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每年在分配农田水利事业费时,切拨12万元由市、县(区)水电部门安排使用。村一级管水员的经费报酬来源,应从水、电费收入提成中解决,也可用“以工补农”的办法解决。
三、关于征收水费问题
征收水费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水养水”方针的首要措施,也是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现有水利设施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北溪引水工程的水费征收标准,按省府闽政〔1986〕11号文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由市物委与水电局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四、合理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加强水利设施的保护工作。国家和集体兴建的各类水利设施,都应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的土地、山林及附属建筑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有损工程的活动。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在明年初做好划定和发证工作。
五、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制止人为破坏水利设施,县(区)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有关保护水利设施的公告,乡(镇)政府也可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对非法侵占、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多层次、多渠道集资,加快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步伐。根据国办〔1986〕50号文精神,应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以加快修复、更新、改造老化的工程设施及机、电排灌设备的步伐,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作用,提高灌溉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我市农业生产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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