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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对城镇高
  • 【发布单位】80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0-09
  • 【生效日期】198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对城镇高

关于对城镇高

(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
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 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安排到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一并发给“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补发“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其在服现役期间的优待,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执行。退出现役后,回分配工作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优待金增加百分之五;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优待金增加百分之十(不递增)。义务兵被提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下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立功受奖,其优待金的提高,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因表现不好提前退伍或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全部优待金(已经发给的不扣还)。

四、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计发。以前的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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