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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 【发布单位】81703
  • 【发布文号】湘科管字[86]第241号
  • 【发布日期】1986-10-25
  • 【生效日期】198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湘科管字(86)第241号)

关于认真做好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分类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分类工作,根据国家科委有关科研机构分类的原则与精神,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分类的暂行规定》(简称《分类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湖南省直属科研单位分类方案(待定)》,认真做好分类工作。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将意见报送我委科技管理处。
联系电话:20375
联系人:孙献文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分类的暂行规定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科委对科研单位分类的有关原则。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技活动特点,并按照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承担课题、任务的情况,我省各部门直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大体可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技术开发类型;
(2)社会公益事业与技术基础类型;
(3)多种类型。

第二条 凡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含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及小批量单件常规生产)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技术开发类型。

第三条 凡专门从事以下三方面工作之一的单位属社会公益事业与技术基础类型:
(1)社会公益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气象等。
(2)技术基础工作。如情报、标准、计量、分析、测试、检测、观测等。
(3)农业科学研究(含林业、水利等科学研究)。

第四条 凡同时从事上述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事业与技术基础两种类型工作的单位属多种类型。诸如国家或主管部门要求科研单位承担面向全行业、全国或区域性的情报中心(站),质量检测、监督站(中心)以及标准审定或例行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湖南省直属科研单位分类方案(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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