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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6]91号
  • 【发布日期】1986-11-04
  • 【生效日期】198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86年11月4日黔府〔1986〕91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省的车船,不论在省内外行驶,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的征税,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车船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由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计税吨位(座位)的计算。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拖斗、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算;舒适车、农公车,按乘人汽车计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车箱、拖斗)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五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就载人座数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税,载货吨位不再征税。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吨位,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船舶,一律按总吨位计算。
拖轮不载货物,其计算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抡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街道清扫车、粪便车船、殡葬车、气象车、监测车、电视车、渡口公用的渡船、测量船、航标船、养路部门的工程车、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矿井和铁路站台、码头使用的电瓶车、叉车。
(二)自行车、人力板车、鸡公车、牛车。
(三)其他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按季征收,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为纳税期限。
(二)非机动车船:全年分再次征收,每年的元月、七月为纳税期限。
新启用的车船,必须在启用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从实际行驶的当月起计征。当月的实际行驶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行驶月份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行驶月数=实际行驶时间(月)的应纳税额
12
外地车船转籍迁来我省的,已纳税款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中途报停的,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座数)等,在开征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开征后,如有新增车船、变更用途,增减吨位(座数)、启用停用、转移使用权、残毁报废等,应在变化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其余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都应开填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完税证交给纳税人,并根据需要发给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机动车船发纳(免)税证,非机动车船发纳(免)税标志,凭以查验。
纳(免)税证和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纳(免)税证随车船携带,纳(免)税标志应安置在指定的醒目位置上,不得转借和逾期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随同《条例》一并施行。

附1: 机动车税额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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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备 注 ┃
┃别│目│ │税 额│ ┃
┠─┼─┼─┬────────┼───┼───────────────┨
┃ │乘│每│ 10座以下者 │120│ 40座以上,每增加10座以内 ┃
┃机│人│ │ 11座―20座│160│ ┃
┃ │汽│辆│ 21座―30座│200│ 的,增加税收40元。 ┃
┃ │车│ │ 31座―40座│240│ ┃
┃ ├─┼─┼────────┼───┼───────────────┨
┃ │ │ │半 吨 以 下 │ 18 │1.四吨以上,每增加一吨,增加┃
┃ │载│每│ 1吨 │ 36 │ 税收36元。 ┃
┃动│重│ │ 2吨 │ 72 │2.拖拉机搞运输的,比照载重汽┃
┃ │汽│ │ 3吨 │108│ 车按吨位折半计算征税。 ┃
┃ │车│辆│ 4吨 │144│ ┃
┃ │ │ │ │ │ ┃
┃ ├─┼─┼────────┼───┼───────────────┨
┃车│摩│每│二 轮 │ 30 │ 机器脚踏两用自行车,(即自行 ┃
┃ │托│ │三 轮 │ 40 │ 车上安装马达的)比照自行车免 ┃
┃ │车│辆│轻 骑 │ 50 │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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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税额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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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 计 税 标 准 │ 每 年 │ 备 注 ┃
┃别│目│ │ 税 额 │ ┃
┠─┼─┼─┬─────┼─────┼────────────────┨
┃ │ │ │ 一 马 │ 12 │ ┃
┃ │兽│每├─────┼─────┤ 1.五马以上,每增加一马增税 ┃
┃非│ │ │ 二 马 │ 18 │ 4元。 ┃
┃ │力│ ├─────┼─────┤ 2.牛车免征,骡驾驶的,照马 ┃
┃ │ │ │ 三 马 │ 24 │ 车征税。 ┃
┃机│车│辆├─────┼─────┤ ┃
┃ │ │ │ 四 马 │ 32 │ ┃
┃ ├─┼─┼─────┼─────┼────────────────┨
┃动│人│每│ 三 轮 车 │ 18 │ 三轮车包括乘人及载货的。 ┃
┃ │ │ ├─────┼─────┼────────────────┨
┃ │力│ │ 板 车 │ 免 │ 人 力 板 车 ┃
┃车│ │ ├─────┼─────┼────────────────┨
┃ │车│辆│ 自 行 车 │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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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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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 │每 年│ ┃
┃别│目│ 计 税 标 准 │税 额│ 备 注 ┃
┠─┼─┼─┬──────────┼───┼─────────────┨
┃ │ │ │150吨以下 │1.20 │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每│151-500吨 │1.60 │ 同上 ┃
┃船│ │ │501-1,500吨 │2.20 │ 同上 ┃
┃ │动│ │1,501-3,000吨 │3.20 │ 同上 ┃
┃ │ │ │3,001-10,000吨 │4.20 │ 同上 ┃
┃ │船│吨│10,001吨以上 │5.00 │ 同上 ┃
┃ │ │ │ │ │ ┃
┃ ├─┼─┼──────────┼───┼─────────────┨
┃ │ │ │10吨以下 │0.6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非│每│11-15吨 │0.80 │ 同上 ┃
┃ │机│ │51-150吨 │1.00 │ 同上 ┃
┃舶│动│ │151-300吨 │1.20 │ 同上 ┃
┃ │船│吨│301吨 │1.40 │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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