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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29号
  • 【发布日期】1986-11-14
  • 【生效日期】1986-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14日 昆政发〔1986〕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代,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

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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