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在经济技术 开发区投资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在经济技术
开发区投资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回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发展,除切实执行《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决定对外商在秦皇岛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再实行八项特殊优惠规定。
一、免征或减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履行必要手续后,可减征或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免交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八七、八八年动工兴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种企业)投产后两年综合计收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其余不足部分由秦皇岛市财政补贴;八八年后兴建的“两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热优先供应。收费与当地国营企业执行同一价格。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负责,参加资金金融市场进行拆借,部分或全部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需自建原料基地可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公司通过内联方式与其它地区协商帮助解决。
四、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对向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结售过大额外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外汇收支不平衡、外国投资者的应得利润无法汇出时,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优先批准用汇。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基本建设工程,按秦皇岛地区工程标准收费,并列为秦皇岛市重点工程予以保证。
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只对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中所有一切问题统由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凡属于秦皇岛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收到报批文件后十五天内批复。
七、给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用人方面以充分的自主权。企业招聘、招收管理人员和工人,及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以及辞退职工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只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允许外商聘请国内亲属在其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经批准,可以秦皇岛市区落户。
八、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后,可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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