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搞活 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搞活
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桂政发〔1986〕14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59号《关于颁布新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即新“十二条”下达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进行解释,以便保证新“十二条”的顺利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研究以后,拟了“《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新修订的“十二条”开始执行的时间问题。
凡在新修订的“十二条”颁布后(即1986年5 月16日后)发生的问题
,按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执行。凡是1984月4 月至1986年5 月15日止发生的问题,按原“十二条”规定执行。
2、根据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96号文件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十二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行业的工业企业。其它行业的非工业企业,如商业企业可参照”十二条“的基本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搞活商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颁发。
3、关于新办集体企业的界限划分问题。
国营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以原有部分厂房、设备、人员划了出来举办的集体分厂、车间,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对划出的固定资产按照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出租或转让,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视为新办集体企业。
另外,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自主经营管理”的原则新办起来的工业企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也是新办集体工业企业。
4、新修订“十二条”中第一条第6项规定:“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这里所指从事“劳务”的范围问题。
从事“劳务”是指从事体力劳动而没有形成产品的职业,如搬运、装卸和专门为社会提供劳务的集体企业。
5、关于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贯彻新修订的“十二条”中,一些具体政策如何衔接与调整的问题。
新修订的“十二条”,对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的企业的奖金起征点已作了调整,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计征工资调节税时,亦应参照上述规定精神作适当调整。办法是:在比核定上年工资总额基数增长7%以外,再加上按企业现有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金额10元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规定应核入标准工资总额的奖金7.5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
上述企业,经批准,1986年减免调节税的减奖金额,可视同企业上交税利,计算提留职工工资总额。
6、关于奖金税征收问题。①(注:第6条关于奖金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作废,按1989年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桂政发〔1989〕10号文执行。见附件。)
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人均年奖金额不超过“十二条”规定的数额,加上主要原材料节约奖、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征奖金税的其他奖励,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奖金税。但个别企业经济效益特别好,免税的奖金额可适当提高,提高多少,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区行署、市政府专案研究批准;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
7、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问题。
南宁、柳州、梧州三市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6 月19日桂政发8
4号文和桂政发〔1984〕21号文规定执行,即有权审批用汇额度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北海市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原批准给北海市的权限执行,即有权审批用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地、市、县按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办。
8、新修订的“十二条”中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企业的奖金优惠政策,对来料加工创汇企业,能否享受类似优惠待遇?
为鼓励企业创汇积极性,对来料加工企业,所创外汇,应视同出口生产企业,享受新修订的“十二条”中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9、关于技术开发费是否所有企业都可提取问题。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对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抓好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加速我区经济发展是有其重要意义的。所有企业都可提取技术开发费。提取办法按“十二条”规定办。但是,此项费用只能用在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上,不能挪作它用。
10、招聘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也包括原属国家机关的离退休人员问题。
新修订的“十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发挥现有知识分子作用的问题上提出“对于聘请有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招聘部门应根据其贡献酌付酬金。同时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离退休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这些人员只能受聘于工业生产企业,从事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新产品、企业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等,但不能从事经商作买卖。
11、关于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
凡符合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如新产品的减免税问题,凡列入国家、国务院各部和自治区以及各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科委、经委鉴定合格的新产品。除了中央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企业可根据新修订的“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凭地、市以上科委、经委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12、关于企业如何自主支配使用奖励基金问题。
第四条第4项所规定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升级、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用奖励基金开支的上述工资、津贴,按规定仍应统计在奖金发放总额中,企业套改工资后,为了更好的贯彻企业内部按劳分配,而从工资中提出一定比例同奖励基金捆在一起使用的这部分工资数额按规定不列入奖金发放总额。
企业的奖励基金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和有突出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但档次也不要拉得太大,以有利于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13、获新产品免税问题。
第二条第8项中:“凡产品获国家金、银牌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二年;产品获国务院各部、自治区优质奖的企业免征调节税一年”。是指获奖的产品才给予免征调节税,不是指获产品的企业全部都免征调节税。
一些新型企业不是征收调节税而是上交承包费的,如有获新产品,可参照上述规定,分别予以免交该产品的承包费二年和一年。
14、新修订的“十二条”与其它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新修订的“十二条”是自治区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全区上下,各个部门、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是来自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其政策规定内容比“十二条”宽的,按宽的执行;比“十二条”严的,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新的决定前,仍按“十二条”执行。
15、今后,“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体改委和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业奖金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对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免征奖金税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予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因各地区、各部门对奖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掌握上有偏宽偏严的情况,以至出现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和分配不公的现象。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负,现对奖金税有关政策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发放一次性奖金征免奖金税问题,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单项奖(如出口创汇奖、质量管理奖、现代化管理成果奖、优质产品奖、获经济效益先进单位奖、企业上等级奖等)可继续免征奖金税以外,其他一次性奖金,属财政支付的,免征奖金税;由部门或单位支付的,照章缴纳奖金税。
二、关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问题。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当地税务局按下述标准审批,可给予提高奖金税免税限额,即上交税利(实行各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都可以按50%的比例视同上交税利,下同)比上年增长7%(含7%)至12%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半个月(按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计算,下同);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2%以上(不含12%)至15%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一个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不含15%)至20%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一个半月;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免税限额可提高两个月。
三、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计征工资调节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类专业公司(企业),凡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111号文件改按企业工资制度的,不能享受“新十二条”和上述一、二项规定的奖金税优惠政策。
以上通知,从征收一九八八年度奖金税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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