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权利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权利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韩江正等六名委员提出的《关于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权利的议案》。会议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政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和“左”的思想影响,侵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是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相违背的,是宪法和法律所不能容许的。为了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权利,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特作如下决定: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议政能力;应当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坚持真理,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有权自主地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有组织地或者单独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方便。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约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应当在近期内会见,听取意见和答复询问。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议和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直接答复提案人。
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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