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6年12月4日晋政发〔1986〕9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与税额见附表。
外省市在我省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非营业用的其他非机动车船;
二、为便利残废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三、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四、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对因损坏、检修、待报废以及停驶的车船,凭公安车管部门的停驶手段,在停驶期间免税。
第四条 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
客货两用汽车,只就载货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税。
第六条 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安车管机关审验车辆时,税务部门应该参加,检查纳税情况,对不按规定纳税的车辆,不发给验车合格证。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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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 税 标 准 │ 全年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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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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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车辆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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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计 税 标 准│计税│全年税额│ 备 注 ┃
┃ │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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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 乘 │10座以下 │每辆│ 60元 │ ┃
┃ │ 人 │11座至30座 │每辆│120元 │ ┃
┃ │ 汽 │31座至50座 │每辆│180元 │ ┃
┃ │ 车 │51座以下 │每辆│240元 │ ┃
┃ 动 │ 电 │ │ │ │ ┃
┃ │ 车 │ │ │ │ ┃
┃ ├──┴───────┼──┼────┼───────┨
┃ │ 载重汽车、拖拉机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算 ┃
┃ 车 ├──┬───────┼──┼────┼───────┨
┃ │ 摩 │轻 骑 │每辆│ 24元 │ ┃
┃ │ 托 │二 轮 │每辆│ 36元 │ ┃
┃ │ 车 │三 轮 │每辆│ 50元 │ ┃
┠──┼──┼───────┼──┼────┼───────┨
┃ 非 │ 畜 │单套胶轮车 │每辆│ 12元 │ ┃
┃ │ 力 │双套胶轮车 │每辆│ 18元 │ ┃
┃ │ 驾 │三套胶轮车 │每辆│ 24元 │ ┃
┃ 机 │ 驶 │四套以上胶轮车│每辆│ 28元 │ ┃
┃ │ 车 │ │ │ │ ┃
┃ ├──┼───────┼──┼────┼───────┨
┃ 动 │ 人 │排 子 车 │每辆│ 8元 │ ┃
┃ │ 力 │小 平 车 │每辆│ 6元 │ ┃
┃ │ 驾 │三 轮 车 │每辆│ 4元 │ ┃
┃ 车 │ 驶 │自 行 车 │每辆│ 3元 │ ┃
┃ │ 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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