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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科[86]第365号
  • 【发布日期】1986-12-29
  • 【生效日期】198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86)第365号)

关于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三项基金提取的若干规定

各有关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的体制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87号文发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提取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科学研究单位三项基金的提取,应在全面完成各项科研(合同)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经费分类管理的不同情况和核减事业费多少,区别对待。


二、各类科研单位的三项基金,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1)对从事科学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单位,凡属未核减事业费的单位,其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一般均不高于20%,科技发展基金的提取,一般不低于60%;凡属已核减事业费的单位,其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均在20%的基础上,每核减事业费10%,可增提职工福利基金0.5%,职工奖励基金1%,并相应调整科技发展基金提取比例。

(2)对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内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单位,其三项基金的提取,可根据核减事业费的不同比例,参照开发研究单位的办法办理。

(3)对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单位,以及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其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一般均不高于20%,科技发展基金的提取,一般不低于60%。
三、关于科学研究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已做到经济完全自立的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中,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6〕87号文第八条规定,其净收入超过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十的部分一半冲抵下年度事业费拨款的,其奖金税的免税限额可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标准办理。

四、科学研究单位的非科技性净收入,应根据市税务局、财政局沪财行(1986)177号文《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上缴财政或缴纳所得税后留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三项基金。


五、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包括上年结转的职工奖励基金)如人均数低于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包括上年结转的职工奖励基金)如人均数低于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可分别按人均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数适当调整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六、个别单位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而本单位经济收益不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调整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对未全面完成年度科研(合同)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的单位,则应相应降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七、各单位在工资改革中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自费和部分自费工资改革的资金可在费用中列支,但单位自行制定的浮动工资等,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并按规定计征奖金税。


八、计征奖金税的月基本工资额,统一按市人事局核定的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九、各单位应于年终后三十天内填报上年度《科学研究单位三项基金提成申报表》一式五份(详见附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除自留一份外,其余四份由申报单位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各一份。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市科委、市财政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制订的《关于本市地方科学研究单位职工奖励基金提取的若干规定》〔沪科(86)第017号〕即行废止。今年国家对科学研究单位三项基金的提取及免税限额如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科学研究单位三项基金提成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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