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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9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2-28
  • 【生效日期】1987-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

(198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对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议案应以大会通过立法或实质性决定,加强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写成明确具体的文件,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然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议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不能按前三款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经提案人要求或同意,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主席团决定。

四、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主席团批准,并通知大会代表。

六、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可以在会议期间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直接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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