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19日桂政发〔1986〕70号)
区劳动局、区人事局《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已经发给了生活补贴费,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仍未有具体规定。现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可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十二元。
二、我区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三、已享受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的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执行。
四、对于上述人员退职后又受聘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费。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职人员,如单位有负担能力的,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