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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6]70号
  • 【发布日期】1987-06-19
  • 【生效日期】1987-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劳动局、区人事局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19日桂政发〔1986〕70号)

区劳动局、区人事局《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通知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已经发给了生活补贴费,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仍未有具体规定。现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可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十二元。

二、我区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三、已享受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的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执行。

四、对于上述人员退职后又受聘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费。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退职人员,如单位有负担能力的,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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