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7月30日皖政〔1987〕45号)
国务院《 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印发给你们,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包括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知青办企业和乡、村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设在建制镇以下的农村基层供销社,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城乡集体企业和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我省凡属于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在五千元以上的,一律按7%的征集率缴纳能源交通基金。不论原开征或新开征单位,税后年利润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一律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超过五千元的,一律就超过部分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三、对下列缴纳单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或免征能源交通基金的照顾:
(一)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皖政[1986]66号文件确定的十七个贫困县(金寨、霍山、岳西、潜山、太湖、霍邱、寿县、凤台、颍上、阜南、临泉、枞阳、郎溪、泾县、绩溪、歙县和六安县)的属于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缴纳单位,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在恢复生产期间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缴纳单位,接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查核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