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6日桂政发〔1987〕69号)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区松香产量占全国总产的三分之一,平均年出口量为四万五千吨,创汇近二千万美元。近年来,松脂市场开放以后,由于管理措施跟不上,相互封锁,多头经营,重复建厂,抬价抢购的情况比较严重,使资源遭到破坏,重点企业原料严重不足,松香质量有所下降,国家内销及出口任务的完成受到影响。为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林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松脂、松香的生产和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出发,保证三大厂的原料供应
梧州、玉林、桂林松脂(化工)厂是我区重点林化企业,不仅松香产量占全区总产量的六、七成,而且产品质量好,出口远销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和竞争能力。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原料供应不上,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没有得到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深化改革的精神,决定将这三个重点企业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管理。各地、市、县要树立全局观点,从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适当照顾各方利益出发,保证重点企业的原料调拨供应,可以三个大厂为龙头,组织采脂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经营集团,协调各方关系,搞好集团内部分配,在此之前,可以采取定基数调拨流向或自行加工;三大厂在所在市缴纳的松香产品税,绝大部分返还给调脂县(具体由地、市、县商定),同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超基数调拨的松脂可作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税在来料县缴纳。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确保外贸出口和内销任务的完成
松香生产、收购、调拨计划按区计委桂计综字〔1987〕6号和区林业厅林化字〔87〕05号文执行。松香出口计划由区计委下达到区林业厅、区经贸委。区林化工业公司、区土畜产进口和分公司根据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下达给取得“出口松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生产,安排收购。
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松香产品实行“死一块”、“活一块”的管理办法,即凡生产松香的企业(包括与区外联营厂),按产品全额“三七”分,每生产十吨松香,需上调七吨,企业自销三吨(出口松香的企业超额完成上调比例后,超过部分由林化公司按议价收购补差)。以地、市为单位,完成松香调拨任务后,产品可全部自销。供外贸出口的松香,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与区林化工业公司协商转内销处理。计划内生产的松节油,50%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其余允许工厂自销。
三、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整顿松香生产企业
1、松香厂统一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区林业工业公司是我区松香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内销和出口供货,计划内即“死一块”的产品,由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议价收购或委托代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收购和经营松香产品。企业需自销到区外的产品,一定要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以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所得收入上交国库。
出口松香,根据区计委计划,由区林化工业公司与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专厂生产,商定价格及交货方式,若直接调拨,区林化工业公司可收取2%管理费。外贸企业要公开出口成本,认真实行出口商品奖励政策,及时结汇,保证兑现。
2、松香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原则上按林业部制定的办理。目前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进行预审。企业、车间(含国营林场、乡镇企业)均要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区林化工业公司申报生产许可证。凡申报的企业必须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九八六年以前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地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方许登记。经审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签证手续,纳入计划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令其转产、停产。个体办的松香厂一律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从今年起,乡镇企业办松香厂,不再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厂。根据我区资源及工厂布局情况,梧州、玉林、桂林地区和桂林市、梧州市不再建新松香厂(车间)。其他地区可依据资源条件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考虑建厂。凡新建松香厂(车间)必须经区林业厅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登记。
已经批准生产的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投资金额多少,均需经区林业厅审定报区经委审批。
4、为有效地防止乱采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松脂价格,保障林农利益,松脂由工厂直接组织收购,或委托供销部门指定的林业部门代购(代购手续费为5%)。为避免哄抬价格,以县为单位,原则上以一种收购形式为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松脂。
四、加强物价管理和运输管理
1、松脂收购价和松香、松节油出厂价、供应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我区今年松脂、松香收购价按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林财字〔1987〕134号文规定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区林业厅、区物价局另行下文。对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抢购松脂、松香者,由物价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超过规定价格部分一至四倍的罚款。
2、凡运往区外的松脂、松香、松节油,必须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出口松香外运要具有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放行签证,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方能办理承运手续。有关部门将签证式样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木材检查站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做假,以改变名称办法非法外运者,以非法经营论处,产品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
五、搞好原料基地建设
各地、县林业局、国营林场,以及各松香生产工厂,要作出松脂生产基地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企业、集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从一九八七年起,以县为单位计算,每生产调拨一吨松脂,由工厂付给供脂县(乡)生产扶植费四十元,其中二十元由县林业部门掌握,专款用于基地建设。计划外销售的松香(包括计划外出口供货),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取2%(按销售额计)的管理费,用于扶持生产和基地建设。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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