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
(1987年9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府办〔1987〕403号《关于收回特区内闲置二年以上土地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申请划拨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未领取征地通知书的,其用地红线图自行作废,原申请的用地一律收回,由市规划局另行安排使用。
二、凡申请划拨用地,自领取征地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其用地红线图自行作废,原申请的用地一律收回,由市规划局另行安排使用。
三、凡申请划拨用地,从领取征地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二年,虽然已办征地手续,进行了土地平整及拆迁工程,但未按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设项目进行正式使用的,区别如下情况办理:土地未使用的原因属于申请用地单位造成的,原则上将土地收回,另安排使用。原土地申请单位所支付的征地费、土地平整费、拆迁费等(不包括利息),由新的土地使用单位承担。经查明土地未使用的主要原因不是由申请用地单位造成,基建项目又要继续进行的,用地单位可持市政府计划办公室下达基建项目的文件办理红线延期使用手续,但延期使用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凡属学校、医院、公共停车场、体育场等公共福利设施项目的用地,自领取征地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使用的,经过审查原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其用地给予保留,办理红线图延期使用手续;原报项目不符合市规划要求的,其用地一律收回。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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