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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7]166号
  • 【发布日期】1987-10-12
  • 【生效日期】198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1987年10月12日津政办发〔1987〕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补充为:“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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