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1987〕9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科技干部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改善科技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他们原有的知识得到补充,扩展和延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研究开发能力。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予落实和保证。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是全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中专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务(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在科研、教学、医疗、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和科技管理骨干。对于才能突出、成绩优异、作风正派、思想进步的中级科技人员,各单位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优先、重点培养。要重视回族等少数民族科技人员的培养。
第六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理论和科研水平。要坚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任务,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一)中、高级科技人员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扩展知识面,提高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动向,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同时,应注意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的知识;也要学习哲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外国语。
(二)初级科技人员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加深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三)新到工作岗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基础理论知识与实际的结合,培养基本技能,进行见习教育,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地培训。
(四)科技管理干部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了解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动向,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的方式进行。提倡以自学为主,在职学习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相、函授和刊授等教学手段。
(一)高、中级科技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的进修期自学,参加各种短训班,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短期进修或帮助工作,或者邀请专家短期讲学、开展合作研究。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安排去国外考察或进修。
(二)初级科技人员除自学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举办短训班和讲座。
(三)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分配的出国进修任务,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
第八条 有职工教育中心的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完善教学设施、增加师资,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其他企事业单位,应采用电化教育的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科研单位从科研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可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实报实销,不提取基金,不足的,还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标准工资总额1.5%范围内,从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每年应给予一定的进修时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初级科技人员的进修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未安排继续教育的高、中级科技人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所在单位应尽快安排。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进修以前,必须向本单位提交培训进修计划(包括目的、内容、进度),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批准执行。进修结束后,必须向本单位提交学习成果,论文或成绩单,由单位存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奖惩和能否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培训、进修期间,所享受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部门负责,条块结合的培训体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报自治区科技干部局备案。专业培训以条为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培训,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安排。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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