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了鼓励技术开发,推动技术进步,形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技术优势,增强开发区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
一、技术开发的范围
开发区重点扶持机电、电子、食品、医药、纺织、新材料等方面的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开发的技术项目必须是:
(一)在广州市、广东省、或全国未曾开发应用或属缺门的,已通过中间试验,技术成熟可靠,可以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国内外技术成果;
(二)对引进技术和国内现有技术进步改进,具有新的性能、特征或扩大使用功能的创新技术。
二、技术开发项目的管理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的技术项目应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企业管理室(以下简称企管室)备案。
下列技术开发项目必须送企管室审核,并报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
(一)涉外的技术开发项目;
(二)需要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登记、评审、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开发项目;
(三)需要申请开发区技术开发基金的项目。
三、技术项目的开发方式
(一)技术项目的开发方式包括企业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个人或合伙开发。
(二)技术开发项目可实行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责任管理和目标管理。
四、技术开发项目的奖励
(一)技术推广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采用利润提成、提级加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办法,奖励本单位在技术项目的开发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给予重奖;也可在留成利润中通过协商提取部分金额给予合作单位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也可通过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承包合同确定。
(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全区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一次评定和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的项目,按其所得奖励的等值给予现金奖励;对技术开发项目获得成功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工资或发放奖金等方式奖励。
以上奖励不影响获奖者在其他奖励上的评定和发放。
(三)允许企业从技术开发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五、对专业人员的奖励
本规定所述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21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经国务院批准靠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
开发区为专业人员不仅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物资待遇,而且创造能各尽其能、充分发挥技术专长的工作条件。
(一)开发区支持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有技术和专业特长的人员(包括离休、退休、辞职、留职停薪人员)在开发区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各类企业,承包技术开发项目。承包、租赁企业的专业人员,享有按合同规定的人事、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对个人或合伙兴办、经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可优先给予审批;
开发区支持专业人员个人或合伙利用业余时间到区内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及咨询、顾问等有报酬的业余兼职活动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业余技术开发的成果归开发者所有,所得收入,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开发区支持使用不当、学非所用的专业人员的合理流动。流动的方式,可以是调动、有偿借用及其他方式。人才流动如发生争议,由干部归口管理的人事部门进行裁定,并按裁定意见执行。
(三)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职称评定委员会,有权按国家规定评定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报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开发区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和聘任本单位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职称评定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实际学识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劳动态度,考核确定,可以不受其学历、资历、原工作职务和是否本单位在编人员的条件限制。已取得一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开发区任命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开发区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的各种待遇和开发区规定的专业人员优惠待遇,但调离开发区的不予保留。
开发区职称评定机构每年对区内专业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行一次考核。任命或聘任单位对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称的人员,可以给予其降低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在技术开发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可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资级别。
(四)专业人员每年可领取资料费用于个人购买书报杂志和资料,发放标准是: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80元/年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50元/年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00元/年
行政人员的发放标准按广州市财政局财行[1986]25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从事科研、生产和企业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二十至三十天的科技学术假。当年享有探亲假、公休假的专业人员应当与科技学术假合并使用,一年享受一次,两种假期的总和不超过三十天。
(六)开发区专业人员的生活福利、工资补贴、住房标准等,可享受优惠于广州市同类专业人员的照顾,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给予特别的优惠待遇。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对调入开发区的专业人员,如其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一起调入,由用人单位负责联系安排工作单位,对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人员的配偶的工作安排、住房、小孩入托、入学等生活问题由用人单位保证落实,区人事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
(七)开发区各单位必须每年为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每二年安排一次疗养,每次为十天左右。
六、技术开发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暂定每年从区的财政收入拿出500万元左右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的使用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第一章规定的技术开发项目,重点支持对广州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意义重大、经济效益高,在二至三年内可获得预期效果的项目。
(二)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管委会企管室送交申请使用报告,经企管室审核后,报管委会主管技术开发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申请使用基金的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的理由;
2.所需金额和付款方式;
3.对基金的使用计划;
4.偿还本息的方式和要求;
5.附件: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视不同单位和不同项目分别给予享受不同的优惠利率待遇或免息优惠待遇。
下列技术开发项目使用基金,经批准可享受免息、延长偿还期或免予还本付息的待遇:
1.由管委会安排的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技术开发项目;
2.开发区急需的,经管委会确认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3.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研究开发部分失败或全部失败,风险损失较大的项目。
(五)使用基金的项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每年按项目盈利额的三分之一还本付息,还完为止。
(六)技术开发基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放款,使用单位应按季度向管委会企管室、财政局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七)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挪作它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则冻结全部留存银行帐户上的基金款,待挪用资金偿还后,方可解冻。
七、本《规定》的执行
(一)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特写技术开发的具体办法。
(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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