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少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严格控制建设燃煤电厂。确需建设燃煤电厂的,应当符合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区、重点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燃煤电厂。”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建设新的燃煤电厂,其烟气脱硫和除尘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的燃煤电厂,应当限期配套安装、使用烟气脱硫和除尘设施。
“燃煤电厂脱氮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设燃煤电厂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燃煤电厂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