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 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
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的通知
(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的要求,省政府责成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的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共323件,经过审查,确定继续有效的219件,需要修改的53件,予以废止的51件。
一、继续有效的219件中,省政府规章195件,地方性法规24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均符合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山东的实际。其中,有22件省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规定,为国家和省新的规定所代替,此次清理审查中,在相应的条款中作了注明,并将这些文件汇编在附件(一)中,以便工作中执行。
二、列入修改的53件中,省政府规章50件,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3件。这些法规、规章部分内容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不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抓紧修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提请审议。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未修订之前,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应继续执行。
三、决定废止的51件省政府规章,有的是被后来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有的是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应停止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略)
(二)山东省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及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略)
(三)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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