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8年3月21日桂政发〔1988〕27号)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今年二月在全国省长会议上,国务院已正式下达了我区一九八八年向中央承包的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外汇额度挂帐数国务院也已核定。广西地处沿海,与广东相邻,靠近港澳和东南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实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条件十分有利,是振兴广西经济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机遇。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作出以下决定:
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承包的对象: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含防城港区管理委员会)及自治区各外贸公司(含专业、工贸、地方公司、口岸公司)为承包单位。
(二)承包的指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出口收汇基数、向中央和自治区承包上缴外汇基数、中央核定出口补贴基数等指标,分解核给各承包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三)出口商品划分:
地市主要经营本地市生产的出口商品,并负责提供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和对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的商品货源。
自治区各外贸公司重点经营原外贸投资和扶持的基地商品;对外已签订长期协议又不便于分割的商品;零星分散需要集中进行特殊加工拼配的商品;中央规定需统一对外成交的商品;部分需要统一办理进料加工的商品。
(四)经营方式:承包单位根据自己的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自营出口、委托代理、联合出口以及转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有条件自营出口的地市,经上报批准后,可以成立相应的进出口贸易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自营进出口贸易。
鼓励有条件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公司,经报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可向所在地市政府承包,或向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对于出口生产企业与区各外贸公司、口岸公司之间的联营或联合,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不要进行干预。
鉴于目前我区各县独立经营出口条件不足,因此,各地、市一般的不要把外贸四项指标切块分包到县,但各县可以分配收购上调任务。
二、对各级外贸机构的管理。
(1)自治区外贸在各地、市、县的外贸机构及所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除外)下放所在地、市、县管理,并与区各外贸公司在财务上脱钩,与当地财政挂钩。国有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由原单位继续使用和管理,其所有权的处理按财政部、经贸部的规定办理(待下文)。债权债务和库存商品,根据1987年年终会计决算划转移交。
(2)与公司脱钩的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梧州集团公司、广州代理公司、深圳、湛江办事处,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财务上与自治区财政挂钩,区经贸委行使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防城口岸与区公司挂钩,逐步创造条件,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过渡。
(3)还没有下放我区管理、财务仍与总公司挂钩的区包装公司、基地建设公司、外运公司和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公司(如有色金属公司等)及其所属企业,其隶属关系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规定办理,财务关系不变。
三、从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根据中央对外汇额度实行冻结挂帐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决定对我区一九八七年底前的外汇余额全部挂帐冻结,分两期上划中央,不足上划中央部分,从今年我区出口创汇中扣回补足(附件一)。挂帐后剩余的外汇额度和一九八八年结算分拨清楚后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挂帐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外管分局及其支局负责。同时各地、市应切实加强自有外汇的综合平衡,搞好自有外汇的分配和使用方向的引导,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四、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有关银行结汇。自治区和各地外汇管理部门要设立外汇总帐和待解中央、自治区及承包单位外汇留成帐户。各承包单位在包干基数内按月平均比例先扣交中央、自治区应得的外汇,然后才按比例分留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如承包单位当月上交不足,从其留成外汇中补足,以确保上缴外汇基数。根据各承包单位上缴的现汇额度,自治区相应给承包单位拨付出口补贴金额。各承包单位超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额度中应上交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由各地外管部门按季结算上交区外管局收入相应的外汇帐户,年终多退少补。
五、调整外汇分成比例,为增强各承包单位的活力,有利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我区现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超计划出口的外汇留成,在完成承包上缴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附件二)。
六、大力推行进口代理制。实行进口代理作价和盈亏包干的办法。一九八八年对中央进口商品的具体承包和补贴办法,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对使用自有外汇的进口,一律由用户自负盈亏。用户可自由选择和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进口。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办理全区外汇调剂业务。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按规定批准的其它外汇,均可进入调剂市场进行调剂。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区计委、区外管理局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好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
八、国家下达我区的各项承包指标都是指令性计划。各地、市及其它承包单位都要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外贸进出口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和外汇收支平衡计划,报区计委和经贸委审核汇总,并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计委、经贸委对各地、市及其它承包单位的各项业务负责督促检查。地市外汇收支计划,各地市政府应自行平衡,不得透支。
九、大量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加快“两头在外”的步伐,实行“大进大出”。各地市县经贸机构可增挂“加工装配业务办公室”牌子,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从内部抽出专人负责抓好这项业务。海关要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简化监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增设货物起运点。今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均由经营单位直接同工厂挂钩,减少层次,不搞中间环节的加成、加利和加费。为了鼓励“以进养出”,除自治区掌握的进料加工出口的周转基金,择优安排使用以外,各承包单位也要使用自有外汇建立进料加工出口的周转基金。
十、加快出口生产基地建设步伐,增强出口后劲。各承包单位要花力气抓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各地每年在盈利和留成外汇中挤出一部分作为扩大出口生产基地建设资金,要把基地建设同利用外资和技术改造紧密结合,要重视发挥我区科技成果在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区基地建设公司要积极帮助各地搞好基地建设,力争在短期内建设一批投资少、创汇多、见效快的出口生产基地,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加速改变我区出口商品结构。
十一、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对于优化我区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振兴我区机电工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国家在外汇留成、出口成本核算和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将继续扶持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各地市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领导,尽快把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促上去。
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保证外贸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外贸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计划、工业、农业、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保险、海关、物价等各个方面,有关政策措施要尽快配套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在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各级政府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协调,精心指导。各外贸公司和口岸公司要主动帮助地市承包单位搞好客户交接和加强业务指导,切实防止互相扯皮,互相制约,造成工作脱节的现象,确保承包计划的完成。
为了使外贸出口工作不致脱节,影响今年出口任务的完成,今年出口工作采取各专业进出口分、支公司与各地、市联营出口,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办法,各地、市承担分包任务不变。
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区经贸委要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今后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我区外贸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上,注意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加强督促检查改革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加强宏观调节、审计监督、信息网络、计划统计和财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各承包单位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创造条件。
十四、承包后区各类外贸公司的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改革中转变职能。除努力完成本公司的承包任务外,要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进出代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开拓国际市场,建立海外企业,扩大销售网点,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服务。同时,大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同有关生产企业联营,参股合营,努力开发新品种,兴办出口基地等,把公司办成综合型、多功能、国际化的企业。
十五、实行承包的地市,海关、商检、银行、邮政等部门要同步配套,需要设置配套机构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各承包单位开展进出口业务需要的业务干部要尽快解决,需要借调必要的业务骨干,区各外贸公司,口岸集团公司需要大力支持;鼓励身体尚好的离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外贸老同志到地市承包单位帮助工作。为适应对外开展业务,区经贸委要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种专业短训班,加速外贸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十六、加强协调,统一对外。各承包地市的出口货源,原则上在本地市范围内组织收购;同时鼓励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严禁互相抬价抢购,互挖墙脚,人为地扩大出口亏损。各承包单位之间可以建立联办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发展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货源。
各承包单位在对外业务中,要服从国家出口价格管理、市场管理,执行客户政策和国别政策,防止政出多门,自乱阵脚,肥水外流。
十七、本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自治区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决定相抵触的,照本决定执行。
关于留成外汇额度挂帐的处理办法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出口计划、收汇基数、上缴国家外汇基数和基数内出口补贴四项指标直接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承包,一定三年不变。这是外贸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发展,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将起重要作用。为了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用汇指标,各地、各企业的分成外汇可以全部使用。对于各地原有的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这是关系外贸体制改革,关系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中央分配我区外汇额度挂帐数分两期上划中央:第一期于今年三月底上划;第二期于今年十月底上划。而我区一九八七年底外汇额度余额全部挂帐还差三千多万美元,这部分差额要由今年创汇入中弥补。鉴于这一实际情况,确定1987年底的外汇额度余额全部挂帐冻结,所有有外汇额度的单位,1988年1月1日一律从零开始。凡受委托代理进口单位被挂帐的数额中,属委托进口单位的外汇,由委托进口单位承担。
二、从今年初至现在,有借支外汇额度的对外,凡有创汇能力者,应从今年的创汇收入中扣还,创汇不足或不创汇的单位,则按放开后的调剂外汇价格,交还人民币。
三、从一九八五年以来,有些单位向自治区外管部门借支了一部分外汇额度,截至一九八七年底,借支余额为3700多万美元。鉴于中央对原有外汇额度实行挂帐冻结的新情况,经研究确定,凡一九八七年底以前欠自治区外管部门外汇额度的单位,确无力归还外汇额度的,可按一美元补一元人民币的比例于今年六月底前归还人民币,过期不交者,则按现行调剂价扣收人民币或外汇额度。
四、中央分配我区外汇挂帐数额中,包括有些单位以人民币调剂进来的外汇额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对确有困难者,可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给予补贴。
五、第二批上划挂帐数,按今年创汇留成比例分月扣留,由自治区外汇管理局按时集中上划。
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分成和核拨办法
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实行新的分成办法:
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九八八年出口计划和收汇计划为基础,分别核定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一律按扣除以进养出、周转外汇本金后的净创汇额度计算)。在基数内的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出口补贴(包括出口奖励金)。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
二、各承包单位的出口经营企业(包括自治区各类外公司、口岸集团公司和各地市承包出口与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经同级经贸委(局)审核后,交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根据银行有关结汇、付费凭证复核,将净收汇额度存入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外汇管理分局从全区贸易外汇总帐户中,按月扣除我区向国家承包的上缴外汇额度和自治区应得的外汇额度。当月未完成应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外汇额度以前,外汇管理分局不得办理地、市县政府和企业留成外汇分成。
三、全区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除后面条款有特殊规定者外,按照出口收汇全额留归我区50%计算,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10%;地、市、县人民政府分成5%;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分成35%,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等具体情况协商兑现。
由我区提供出口货源,属于各外贸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不下放的部分工贸总公司承包经营的出口商品,其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应返还给地方的留成也按此分成办法执行。
四、各类出口商品地方留成外汇中,下列几种情况执行特殊的分成规定,自治区不参与分成:
1、“三资企业”产品属于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收汇,全额留归“三资企业”,用于解决企业自身外汇平衡;
2、为鼓励发展“三来一补”大进大出,按出口净创汇额,上缴中央10%,留归各地、市、县及出口经营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90%;
3、砖瓦灰砂石出口创汇收入,按国家特许全额留归出口经营企业;
4、轻工、工艺、服装三个外贸改革试点行业,其出口商品净创汇收入,上缴中央30%。留归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70%,由各承包单位根据收购价格、换汇成本协商兑现;
5、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35%。留归地方65%中:为出口生产企业集中进口料件用汇30%;出口生产企业20%;出口经营企业10%;各地、市、县人民政府5%。
五、各承包单位(包括三个试点行业)超过所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增加出口创汇,按中央规定机电产品全额留归地方,一般商品80%留归地方,盈亏和出口奖励金由各承包单位自负。留归地方的外汇,自治区均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各承包单位。超计划出口收汇,允许同步进行,按季结算,年终多退少补。
六、全区地方留成贸易外汇分成,均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汇总审核,由区外汇管理分局复审核拨。区经贸委和区外汇管理局应按月将有关出口收汇计划进度、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以及地方留成外汇的分成情况统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计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创汇、用汇计划平衡。区财政厅和经贸委根据区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各地市及其他承包单位已经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汇额度凭证,及时核拨相应的出口补贴人民币。
七、各承包单位向自治区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按留成政策所得的分成外汇,均包括现汇收入和记帐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出口收汇基数内的记帐贸易外汇留成:现汇占40%;记帐外汇占60%,并按分成所得的记帐外汇,承担相应进口任务。
八、在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保证完成全区挂帐上划外汇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八八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各出口生产企业、各出口经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分成收入的外汇额度,允许全额使用、有偿使用和参与外汇交易市场调剂。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分成的外汇实行有偿使用收入的资金,将集中用于发展全区外贸事业。同时,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和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对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
九、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口商品创汇收入,实行新的地方留成外汇分成办法,同时取消过去有关地方留成外汇分成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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