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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蚌埠市城镇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 【发布单位】81208
  • 【发布文号】政办[1988]31号
  • 【发布日期】1988-03-26
  • 【生效日期】1988-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蚌埠市城镇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蚌埠市城镇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政办〔1988〕31号发布)

为完善我市市场体系,搞活房产交易,推进住宅商品化,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我市建城区内公、私房屋在发生买卖(转让),交换时,均按本办法办理。

二、蚌埠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办理房产交易的合法机关。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业务。

三、凡需买卖我市建城区公、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自行选择买卖对象,也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介绍购买或出售房屋。

四、房产交易双方议定之后,应持下列证件,及时到交易所如实申报,并办理房产交易鉴证、立契手续。
1、买方:
个人须持《蚌埠市房产交易申请书》、身份证明。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须持《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如系购买私房,还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
2、卖方:
个人须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蚌埠市房产交易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的,还须持公证委托书;交换房屋,还须持双方交换协议书;受赠的房屋,还须持公证机关赠与公证书;续承的房屋,还须持遗产继承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还须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出售共有房产的,还须持共有关系证明及有关机关的证明;出售已出租的房屋,还须持租赁契约及解除租赁关系的文书。
自管公房单位和直管公管单位须持房屋产权证书、《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房屋须持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施工执照和《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

五、房产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价格政策规定。
公有住宅和营业用房出售价格,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私有房产出售价格,原则参照公房出售定价办法,在交易双方提交申请书后,由交易所估价人员现场勘估,根据房屋质量用途及所处地段、朝向、楼层等环境因素,确定基本价格,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六、房产交易在鉴证、立契时,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1、买卖(含转让)公有房产按成交产价的1%,私有房产按成交产价的2%缴纳鉴证手续费和工本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交换房屋按各自房价的1%缴纳鉴证手续工本费。
2、单位购买公有房产,须缴纳4%契税;城市职工个人第一次购买公有房产,免缴契税。
3、私有房产买卖按成交产价的6%缴纳契税;不等价交换按产价差额部分的6%缴纳契税。该费由买方负担。

七、凡原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出售时,只准售给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原承租单位或个人享受优先购买权。

八、中外合资和外侨个人的房产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产权证件;
2、有产权纠纷或租赁纠纷;
3、代管房产、托管房产和市统拨的房产;
4、规划部门已确定当年拆迁改造区域内的房屋;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置:
1.对私下交易房产的,除责成交易双方到交易所补办鉴证。立契手续外,并对买应方处以产价的2%至5%的罚款。
2、对有隐瞒交易产价的,除追收隐瞒部分的契税和鉴证手续费外,并对买方处以应纳税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十一、对非法交易房产进行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并保护检举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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