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8年4月19日昆政发〔1988〕94号)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搞好我市噪声管理,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了《昆明市噪声管理试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噪声管理的时间限制、音响分贝标准、管理范围、违反交通噪声管理的处罚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噪声,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
1、交通噪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建筑机械施工噪声,特别是夜间(二十三点以后)施工的噪声,由市城市管理监察队负责;
3、商业门市(店堂、摊点)、午厅、电子游艺室等的噪声,主要由市城市管理监察队负责,市工商局、卫生防疫站积极配合。
三、罚款数额标准为:对单位每次罚款一百至五千元;对个人每次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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