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蔬菜、 肉食商店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蔬菜、
肉食商店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冀政办[1997]4号1997年6月20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镇肉蛋菜副食品市场供应,更好地发挥国有蔬菜、食品经营部门在副食品供应中的作用,方便城镇居民生活,保证市场繁荣稳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城镇国有蔬菜、肉蛋商店房产经营管理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属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由国有蔬菜、食品公司使用的蔬菜、肉食商店的房产,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以上贸易主管部门,划转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无偿划转合同。房屋划转后,对房管部门因房产划转而富余的维修管理人员,当地政府要做好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属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国有蔬菜、肉食商店,凡没有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房管、土地管理、贸易部门参加,组织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凡已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上述部门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核。企业对土地、房屋等资产,要根据清产核资批复结果及有关规定调整入帐。
(二)产权划转。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对于现属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城镇国有蔬菜、肉食商店的房产,由市、县贸易、房管部门提出产权划转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签署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表格式按[1995]冀国资产字第3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划入划出单位根据划转数额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帐目。划入划出单位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化的,须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无确权发证的房屋,要先确权发证,然后再划转,由划入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变更土地使用权,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国有蔬菜、肉食商店的房产,在办理完房屋产权划转手续后,国有蔬菜、食品公司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书,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经营管理责任。产权划转之后,国有贸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城镇国有蔬菜、肉食商店必须从事以肉蛋菜等副食品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副食品供应和副食品市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城镇国有蔬菜、肉食商店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抵押、典当或挪作他用。
(五)房屋产权、土地或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先由当地政府协调后再行划转。原来为蔬菜、肉食商店现已完全改作他用的房产产权不作划转。
二、对于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蔬菜、肉食商店使用的房屋,由蔬菜、食品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挤占、拆迁。经双方协商,产权单位同意,蔬菜、食品部门可以进行改造,改造后产权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标准。
三、城镇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蔬菜、肉食商店的房屋,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安置还建。复建后要本着谁拆谁建,拆一建一,就近复建,有条件的可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复建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到蔬菜、肉食商店整体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和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国有蔬菜、肉食商店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菜篮子”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贸易、房管、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紧部署,狠抓落实,尽快完成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蔬菜、肉食商店房地产权划转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