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1988〕4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我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切实落实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无偿占用科研机构的人员、资金及财物,不得占用科研机构的编制、经费。
科研机构可以直接购买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控购物品除外),有权处理多余设备(除国家投资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外)、物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设备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科研机构有权在全省总的规划、计划指导下编制本机构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机构的情况,选择和调整业务方向。
二、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都必须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所长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权力。
所长有权对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人事、行政、外事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拥有决策权,但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所长有权在单位内部每年对3%人员的工资浮动升级;事业费减拨50%的,有权对2%人员浮动升级;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也要推行承包责任制,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也可对2%的人员浮动升级。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创收中解决,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晋升指标可累计使用。
各级科委应定期会同主管部门对科研所长按任期目标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按照豫政〔1987〕8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兑现。
三、科研机构要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全面经济核算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在确定承包指标时,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技术水平,确保科研后劲。
科研机构要切实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兼并等方式转让产权。转让产权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企业有优先权。
科研机构内部可以分级承包,也可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承包。
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对科学事业费自给和部分自给的开发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科学事业费全部减完的,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额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减拨幅度达到或超过85%的,为人均五个月基本工资。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纯收入不再规定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分配形式,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并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出现有编制适当扩编,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目前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要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具有创收能力的,应积极挖潜创收,向事业费自给或部分自给的方向过渡。基本上没有创收能力的科研机构,仍实行经费包干,可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留给本单位自主使用,不抵顶事业费。
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全面经济核算。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应减拨的科学事业费要在一九九○年减完。
四、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在继续推进各种横向联合,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等形式的同时,科研机构和企业间可互相承包、租赁、参股或转移产权,科研机构可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等实体,积极开发和组织生产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交换,逐步形成科研生产的一体化。
科研机构在我省二十四人贫困县内创办、领办、承包、租赁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其非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到五年,免征款应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科研机构要积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把科技优势同乡镇企业灵活机动的机制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同沿海地区的交换和参与国际交换。科研机构同企业联合开发出口产品,所得外汇的分成,应按合同兑现。
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利用其开发的新产品及技术进行出口创汇的,人创汇之日起三年内省内部分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对科研机构的信贷要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创办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同时允许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集资。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积极简政放权,使科研机构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对科研机构的各种横向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五、大力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私营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机构的发展
经批准建立、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科技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鉴定验收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和科技成果奖励、用自有外汇出国考察、银行信贷、新产品和技术性收入减免税等方面,均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其财产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六、吸引中央驻豫和省外科技力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鼓励中央驻豫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外科技力量在我省创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技术经济联合组织,领办、承包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进行技术服务。凡承担我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任务的,同等条件下择优列入我省科技计划,给以资金支持;向我省转让技术成果,可从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15~30奖励有关科技人员,不计征奖金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第一年内分得的利润,可视同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省科技进步奖,获省级奖励的成果,加发同等级奖金的30%。
对我省科研机构和物价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亦适用于中央驻豫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
七、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组织选派、调离、辞职、留职停薪、留职留薪等形式到农村、城镇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具体办法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1988〕11号文件执行。
到农村和城镇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合同期满,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保留;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应优先予以聘任。
自愿到农村、城镇工作并保证按合同规定工作期满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允许提前五年退休。
凡自愿“辞官”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兴办技术服务机构的干部(包括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予鼓励和支持。“辞官”者不再占原单位编制,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减。本人要求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应当允许保留三年。在此期间本人的收入,要提取一定的比例交给原单位,作为留薪的补偿费用。具体数额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有条件的市、地,要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改革,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和辞退,科技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职的双向选择用人就业制度。
要充分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全省要有步骤地实行工人和农民技术职务制度。乡镇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可在内部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确定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改革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要把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以及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与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在厂长负责制条件下,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允许独立核算,鼓励承包。厂办科研机构要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其技术性收入的征税办法,以及收入的分配办法,可参照事业费自立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规定执行。
九、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逐步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事业费要实行减拨,一九九一年全部减完。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按照任务与经费挂钩的原则,把全年的农技推广任务分解成若干项目,与经费挂钩,由农技推广机构与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
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要逐步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乡农技站的组织关系可落在乡政府,技术工作应接受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应与乡政府的生产规划相协调。
鼓励并支持农技人员个人或联合承包、领办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推广项目。
县级主管部门经县政府批准后,每年可对在农技推广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工资浮动升级,指标控制在3%,所需费用从创收中解决,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晋升指标可累计使用。
十、对科技的投入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加强
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科技工作,要尽可能地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各市、地、县,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0%安排科技经费,由当地科委统一管理。该项经费应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和普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挪作它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好科技经费,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大专院校中实行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科研类型机构和研究设计单位。
本规定如与我省过去有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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