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放开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放开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1988年5月26日桂政发〔1988〕57号)
理顺食油购销价格,是促进油料生产,搞活食油流通,保障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全区食油销售开放,对非农业人口定量口油变暗补为明补。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除军供、侨汇供应食油继续按规定的统销价格及标准执行外,其余各项用油一律退出统销,改为议价供应。议销价格,由经营部门按照保本微利、进价加费用、控制合理费率原则确定。
二、在食油销售放开的同时,对职工予以适当补贴。补贴对象、办法、资金来源,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8〕46号)执行。五市补贴标准,统一按月定量口油0.25公斤、每个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加0.8瞻养系数计算,每人每月补贴1.5元;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不带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0.85元。其他县(市)补贴标准在不高于五市水平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该项补贴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补贴同时发放。食油价格放开后,粮食部门要发挥食油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大力扶持生产,多方组织货源,保持食油价格基本稳定。今后价格变动需要调整补贴标准时,与其他副食品补贴合并计算进行调整。
三、食油销售放开后,对全国、全区通用粮票不再配供平价食油,也不发给食油差价补贴。
四、先行放开食油销售的梧州、玉林地区各县和苍梧县,原定的非农业人口定量口油补贴办法执行到一九八八年六月底止。从一九八八年七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五、从一九八八年粮食年度起,除确定为自治区商品油生产基地的北海市、合浦、三江、融安、龙胜县外,其他市、县(市)对农户不再分配食油定购任务,改为议价收购。商品油基地市、县,由自治区粮食局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油粮肥挂钩合同,采取优惠政策。油料基地市、县对农户实行协商定价、合同定购,具体收购价格、奖售及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六、食油购销价格放开后,价格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自治区对各地的补贴包干指标,由区财政厅作适当调整。
七、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具体部署,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求广大干部以身作则,积极支持改革,带头执行政策,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恐慌心理,防止出现抢购现象。粮食部门要严守纪律,执行政策,在改革措施实施以前,对平价油和议价油均要保证供应,绝不准故意停供以待放开后多卖议价。同时要做好物资准备,防止发生脱销。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按时发放食油价格补贴。有关食油购销改革的具体内容,可张贴宣传提纲进行宣传,但不登报,不广播,不上电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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