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区街集体经济的几点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区街集体经济的几点意见
(1988年7月1日津政发〔1988〕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区街集体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而且调整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是,也存在着政企不分、企业负担太重、技术落后、后劲不足等问题。为了深化改革,加快我市区街集体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街道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进一步搞活企业。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的原则,根据各区、街具体情况,要逐步将街生产服务管理处改为企业性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仍隶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对区街集体企业的管理,要由目前的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由街公司组织基层企业的生产业务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企业的自主权,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实行不同内容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要充分发挥区街集体企业就近、分散、灵活、适应性强的优势,经营方式可以多样,可以集中生产,也可分散生产(如搞家庭工业和家庭劳务)。在分配形式上不必强求划一,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的好坏采取不同形式的分配办法,但要留出发展基金,不能分光吃净。区街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也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安排。
二、适当提高区街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标准和奖金税的起征额。一般行业的计税工资为月人均九十元,建筑、运输、饮食、服务、修配行业月人均一百一十元,实发不足的可按上述标准列支;当年利润超过基数(原则上按企业前三年核定利润的平均数计算)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前经税务部门同意可取20%,连同计税工资结余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对实行超额计件工资的企业,月人均工资按九十元计算,超额计件工资不超过月人均工资30%的,以及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饮食、服务、修配等行业,按核定提成的工资率提取的工资奖金,准予税前列支,免征奖金税。
区街集体企业奖金税起征额由年人均一千三百六十元提高到一千五百三十元。企业上缴的奖金税,其50%返还区财政,作为区街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专款专用。区街集体企业聘用退休职工的报酬,月人均在一百五十元以内,按实际税前列支。聘用有工程师职称(含其他相应职称)以上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列支的报酬可以从优。
为进一步减轻区街集体企业负担,城市服务事业费按计税所得额的2%征收,准予税前列支,随年度所得税汇缴,并随同所得税的减免而相应减免。区街集体企业的业务洽谈费,工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准予税前列支;商业参照国营商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区街集体经济的发展。市、区财政要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以低息贷款、周转使用的方式,支持区街集体企业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市拨贷款按项目申报核拨,由区财政审查,报市财政审批。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各区集体金融组织的指导,并予以必要的扶持。对区街集体金融组织存入的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区街集体经济,允许集体金融组织之间相互融通资金。各区集体金融组织的人事、资金、财产等由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银行和集体金融组织可以对区街集体企业发放小额技措贷款。区街集体企业资金不足的,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股票。
四、扶持区街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区街集体企业使用技措贷款,按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税后归还;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凡经市科委、经委、财政局审定批准的新产品,从投产后有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所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一年,第二年减征50%;区街集体企业的产品从获得国优、部优和市优等优质产品称号之日起,所实现的利润,在两年内分别减征所得税20%、10%和5%。
五、对区街集体企业的计划产品、出口产品、优质产品、市场急需的小商品的生产和维修用料,纳入计划分配。对饮食业及生产小食品所需面、油、肉、蛋、糖等,在货源分配上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在货源允许的条件下,国营商业批发部门应对集体商业给予支持和适当照顾。属于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商品,应按政策规定,保证给予补贴。
区街集体企业依靠计划外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其产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
六、鼓励和扶持区街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区街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街集体企业,经市经贸委批准,可直接对外。
出口创汇企业以进养出,使用外汇进口原材料,因实行代理价造成亏损的,经财税部门同意,可相应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机电产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应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各项基金。区街企业的出口产品,增长利润部分可减征所得税30%。
七、鼓励和支持区街集体经济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各区街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市属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项目,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市属企业富余职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市属企业要合理配置资金、设备、场地、技术与管理骨干。联办的企业从投产后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八、鼓励各类人才到区街集体企业工作。凡调入区街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其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人事、工资关系和档案等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转接关系,并可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离退休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原单位批准辞职,自愿到区街集体企业工作的,原单位应及时将他们的档案转至用人单位。由区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劳动局申报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恢复其辞职前的所有制身份和原工资级别,工龄累计计算。到区街集体企业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从优,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他们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凡外省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一九八二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调入我市区街集体企业工作,其调入手续由区人事室向市人事局申报办理。
利用业余时间到区街集体企业从事兼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一定报酬,所得报酬按有关规定与本人商定。
九、加强职工培训工作,提高区街集体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对区街集体企业职工要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经培训或自学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可规定评定技术职称,如同时被聘任的可发给技术津贴。被选聘为厂长、经理的,可发职务津贴。职务、技术津贴标准和列支办法按财税部门规定办理。
各区、街要组织和鼓励职工进行业余或半脱产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培训经费从教育基金中列支,不足时经税务部门同意可在税前列支。凡参加大、中专班学习的职工,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为本单位服务三至五年后,方调离。在此期间,凡调离者,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十、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不污染环境、不扰民的前提下,对现有区街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予以照顾。因改造拆迁影响区街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区有关部门应补偿其拆迁损失,并妥善安置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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