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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8-06
  • 【生效日期】1988-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8月6日)

棉花是轻纺工业重要原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棉花不能开放市场,价格不搞“双轨制”的指示精神,在国家对棉花经营体制未作重大改革前,必须继续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价格,统一收购。现对棉花购销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棉花(包括棉短绒、等外棉)的收购、调拨、储备和出口,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必须确保完成。

二、一九八八年棉花生产年度,省对德州、惠民、聊城、菏泽、济宁、东营、潍坊等棉花集中产区,核定购销基数,实行调出包干;完不成上交包干任务的,按欠交数量销价的50%罚款,收交省财政,并相应扣减奖售物资;超包干部分,由各地自行安排。同时,对其他棉花销区实行调入包干。

三、国家委托供销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包括超包干任务的棉花),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棉花。农业部门棉花良种加工厂和乡镇企业棉花加工厂代加工的棉花,全部交当地棉花收购单位统一经营。对非法经营棉花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没收全部收入。

四、省内棉花调拨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按照省统一计划,定点到县,由需方和供棉县签订购销合同,直接调拨,直线结算。超过调拨期的,要按月加收储存费用。

五、国家规定调外省棉花,吨棉吨粮补贴差价款,按省内外调拨总量平均,逐级结算到县,集中用于扶持棉花生产,专款专用。

六、棉纺企业除省已定点纳入计划的以外,一律不纳入供棉计划。所有计划供应的棉花,不准转手倒卖。

七、棉花和棉短绒调运出省,不经省棉麻公司签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不予承运,银行不予结算。

八、在当前棉花供需紧张的情况下,不开放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一律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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